小弟還在職...希望別鬧大...請各位大大幫忙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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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公司最近要幫我加薪,但是加薪方式卻有點問題,
我是正職人員,卻要我簽署三年的聘僱契約,這樣我是否就會變成約聘人員呢?
三年後如果公司要我走路是否不需發放遣散費呢?
想請問有哪位高手懂的又願意幫我解答
小弟少發文...如果有違反版規或發錯地方請告知,我會自刪
我列出我覺得比較有問題的部份
立契約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茲同意聘用ZZ君(以下簡稱乙方)為其從事勞務之提供,雙方同意訂定下列僱用條款並切遵守履行之。
1.甲方得依公司業務上需求或配合乙方之學經歷、專長,指派乙方應予提供勞務之事項內容,並得隨時依業務
情況及內部調整之需要,變更乙方工作地點,工作範圍與職務、職銜,乙方不得拒絕。
2.本聘僱契約為期三年,甲方並同意自2011年05月01日起,每月加發新台幣___元作為簽約金,惟乙方不得違
約中途離職,若乙方違約中途離職者,需支付乙方已領取之簽約金予甲方作為違約賠償金。
3.本合約自2011年至2014年止,合約期滿原則上聘僱關係終止,雙方應另行換約。
公司好賤...
全文在這
小弟有點事情要先出門
晚點再回來看
~~~明天要參加舒跑盃XD
聘僱契約
立契約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茲同意聘用ZZ君(以下簡稱乙方)為其從事勞務之提供,雙方同意訂定下列僱用條款並切遵守履行之。
第一條 甲方得依公司業務上需求或配合乙方之學經歷、專長,
指派乙方應予提供勞務之事項內容,並得隨時依業務情況及內部調整之需要,變更乙方工作地點,工作範圍與職務、職銜,乙方不得拒絕。
第二條 本聘僱契約為期三年,甲方並同意自2011年起,每月加發新台幣___元作為簽約金,惟乙方不得違約中途離職,若乙方違約中途離職者,需支付乙方已領取之簽約金予甲方作為違約賠償金。
第三條 乙方之工作報酬,除約定每月基本薪資外,其他各項津貼、員工福利、加班費、各種獎金,均應依甲方現有之人事規章、敍薪辦法發放領取,甲方並有權得隨時視營業情況或職工表現逕行修改、變更,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之薪資為公司機密事項,乙方均不得採用任何方式打探或暗示他人或本人之薪資,或與同仁間詢問及討論彼此之薪資,若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本公司逕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三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處理,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不予發放資遣費及其他任何形態之補償金。
第四條 乙方之工作時間、工作規範、休假請假事宜及有關勞動生產力與品質等一切事項,同意均依甲方制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與執行,甲方並有權得隨時逕行修改、變更,乙方不得異議。
第五條 乙方同意於任職期間即離職後一年內,不得自行經營或受聘於第三者或和他人有任何方式之合作行為,從事研發製造、經營買賣與甲方營業範圍相同、進似或競爭之產品與技術服務。
第六條 乙方同意於任職期間,基於職務、技術與市場資源皆為甲方所提供因此任何形式之著作、任何享有著作權之創作,包括但不限於文稿、書信、企劃案、規格書、電腦程式設計等等語文著作,或是因業務、研發需要製作、產生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視聽著作、圖形著作(包括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以及各種甲方業務上相關之衍生或編及著作等,皆乙甲方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相關之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皆歸屬於甲方自始擁有,乙方同意放棄且不得異議。如有必要,乙方必須配合提出相關之證件、文書與作品說明等,以協助甲方完成各項全力之登記或註冊手續。
第七條 乙方同意甲方,對於包含第五條所述之各項著作及甲方各種相關之技術、材料、產品、規格、人事、財務、行銷計畫、客戶資料、經營策略、重要行事曆等(不論是甲乙雙方或甲方任一職員所開發或撰擬),凡經甲方公佈應保密或未公佈但一般常識可判斷為應盡保密之責者,乙方不得再未經甲方代表人授權下洩漏予第三者,或非供職務目地加以使用、拷貝、隱藏。本條規定,於乙方離職後三年內仍然有效。
第八條 乙方同意且特別聲明於任職甲方期間所從事之一切創作或交付甲方所完成之任何形式之作品,均係由其本人自行創作,絕無抄襲、盜錄或仿冒他人之著作等不法行為。如有因此侵犯他人權利,致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名譽及財物損失時,乙方同意負擔一切賠償責任及因此產生之任何費用支出。
第九條 本合約自2011年至2014年止,合約期滿原則上聘僱關係終止,雙方應另行換約。
第十條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法律為準則。倘有訴訟,雙方同意乙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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