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中南部有些地方是只休周日
大部分是隔周休
北部也滿多隔周休
但其中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一天上八小時,隔周休不就是八十八小時
還是說是用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到底是要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還是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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