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的我看不懂
到底是再說啥
一、訂定年度行事曆時,配合客戶作息列為重要考量因素,且公司目前雙週工時80小時,
挪調休假日為9天;年度休假總天數為114天,優於法令規定,故無補假之爭議。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解釋令說明,敘述如下:
2-1目前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制為彈性工時,即是將每二周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
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作8時24分,則其休假日並無減少;將部份休假日調移
至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故無補假問題。
2-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9天事業單位可挪調休假日為13天,
勞工每年法定休假天數為110天。
跟這個有關係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9/4/2qn7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