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今天的自由時報寫說大部分的居民都只有地上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那他們是長期佔有還是租用阿另外針對什麼事情都要政府買單的情形有點看不下去憑什麼請政府先賠償再請政府跟加害人球場如果這樣可行的話希望可以擴展到刑事追訴方面我認為再詐欺,殺人等刑事案件比較需要像這種民事求償案件不應該這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