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五股爆炸案的問題

為什麼今天的自由時報寫說
大部分的居民都只有地上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那他們是長期佔有還是租用阿

另外
針對什麼事情都要政府買單的情形
有點看不下去

憑什麼請政府先賠償
再請政府跟加害人球場
如果這樣可行的話
希望可以擴展到刑事追訴方面
我認為再詐欺,殺人等刑事案件比較需要

像這種民事求償案件
不應該這樣處理
2011-04-29 6:4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爆炸案 問題
扣西雄 wrote:
為什....再請政府跟加害人球場
....
像這種民事求償案件
......不應該這樣處理...(恕刪)


請問一下
這是那個球場呀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nickhus wrote:
請問一下這是那個球場...(恕刪)


那是沒挑字...

我看了半天才弄懂他在說啥...

發財猴 wrote:
那是沒挑字...我看...(恕刪)


又沒圖
你怎麼會看半天呢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當然政府先幫忙 是最好的呀。如果你覺得 跟肇事的求償 你覺得拿得到錢嗎 沒錢很難辦事的。
擊出好球就好啦
這裡挺無聊,退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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