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我想請問一下~我有個同事明明99年11月開始請育嬰假到100年5月可是他又跑去跟老闆說他要把薪資科目改做獎金因為他要繼續工作變成他領了育嬰金又領了薪水我老闆想說~應該沒啥問題~我前幾天突然看到領了育嬰金就不能領任何獎金~薪資~津貼可是那個同事已經領了99年11月~100年3月的獎金我想請問~我聽朋友說~他會罰款那現在要怎麼去補救呢??p.s 因為閒聊的魔人超多~所以我只好上這邊問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