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小弟的公司要求小弟要填寫聘僱合約書,裡面有一條是:員工同意於服務期間遵守公司各項規定及依勞基法第84 條之一規定,工作範圍及時間為責任制,配合公司指派工作範圍之時間。
如果我簽名了!是否就是等同於我認可公司給我的工作都是責任制了呢?
對於勞基法實在不是很熟悉,煩請版上有了解勞基法的大大們可以提供一絲絲意見,謝謝
rs_sking wrote:
不好意思!小弟的公司...(恕刪)
有的條款根本就違法~~ 是沒用的(如敬業敬值條款)
我就有二次被前公司卡"敬業敬值條款".
只會喊喊要去告你, 目地都是希望你知難而退. 我本人接到前公司律司的電話.
家裡父母還接到電話.說我洩露公司機密(唬爛的)
一樣都沒在怕的.
到最後都沒真的去告. 嚇虎人不用錢
都是抓著一般人怕被告的心理, 我偏偏是不信邪的人. 不過當時年輕啦
如果你要這個工作, 放心的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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