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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台灣怎麼罰這麼輕?

一樣噹洛兒童色情圖片,
@美國的
1.28歲台灣留美學生朱OO透過自己的筆記型電腦,從網站上蒐集兒童色情圖片,然後散布到不同的社群,以及給他在台灣的一位朋友,去年12月18日被美國佛州法院判刑12年7個月..............
2.持有百萬張兒童色情照片 美前公務員獲刑15年
@加國的
下载儿童色情图片前犹太社区领袖认罪控辩同意判最低刑期45天
@澳大利亞
一名男子因在達爾文市的一家網吧瀏覽和下載兒童色情圖片,被判九個月監禁
@台灣的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八條(罰則)【相關罰則】§34;§35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零的境界01 wrote:
請自行好好把整個兒童...(恕刪)


我指一樣噹洛兒童色情圖片的罰則,
噹洛=download,
非拍攝、製造的罰則

明明應該適用28條第1項,你卻引第3項,自己搞錯法條,還是請回去看清楚再來吧


拍謝
不用請我回去看清楚
手上剛好有本志光2011年版的社政法規大全
重點是
一樣噹洛(download)兒童色情圖片的罰則,
非拍攝、製造的罰則

台灣真的罰的比較輕

16f gufan wrote:
建議樓主可以先去讀一讀犯罪學的「標籤理論」。

該理論認為人終其一生都會不斷發生大大小小的偏差行為,
這是正常的現象,但雖然如此,人卻不一定會就此走上犯罪之路,
大多數人最後仍然會遵循良好的社會規範。不過一旦這種行為被施以正式的
社會控制,例如刑罰,留下前科,行為人立刻就得到旁人施加的負面標籤,
遭遇到社會所施加的強大壓力及歧視,終於使行為人本身也開始發生自我概念
的認同轉變而改變行為,使自己的行為更符合標籤的描述,此稱為「自我預言
的實現」或「邪惡的戲劇化」。最後成為一個更嚴重的犯罪者。
因此為了避免有人因經驗不足或好奇,一時失足違反社會規範卻得到不可恢復的
負面標籤,建議對於未受過刑罰制裁或輕罪的人,多考慮採用轉向處遇,改以
其他方式矯治。

像樓主所舉的例子,一個留美的學生,一時好奇下載了情色圖片,然後就被判了
10幾年,出獄後他的人生也毀得差不多了,請問他還能做什麼?家人朋友輕視、
社會給他一個變態犯的標籤,他要回到正常社會有多困難?刑罰不是為社會減少
了一個超級大惡棍,而是製造了一個無法回到正常社會的邊緣人,意義何在?
不如當初給他一槍斃命還比較痛快。

當然樓主還是可以堅持說下載色情圖片的人都是十惡不赦的壞蛋,要求我國刑法
也要判他們個十幾、二十年才符合樓主心目中的正義,或許社會會變得
很好也不一定,每個人的理念不同,沒有誰對誰錯,大家高興就好。

建議您自行翻成英文
寄給聯邦法官
拜託法官法外施恩
因為下載兒童色情圖片非重罪
然後兒童色情犯通通都送到您府上讓您養
我負責一人送一瓶KY當伴手
16f gufan wrote:每個人的理念不同,沒有誰對誰錯,大家高興就好

沒有誰對誰錯?
現在是討論各國對兒童色情圖片(非成人色情)持有者的罰則..
2011-04-22 11: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台灣
請自行好好把整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都看完.....

第27.28.29條!

若是3條都成立,應該不是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可以了事的!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noelle wrote:
一樣噹洛兒童色情圖片...(恕刪)



明明應該適用28條第1項,你卻引第3項,自己搞錯法條,還是請回去看清楚再來吧。
零的境界01 wrote:
請自行好好把整個兒童...(恕刪)

第二十八條(罰則)【相關罰則】§34;§35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拍攝、製造者而言
還是很輕呀~~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noelle wrote:
第二十八條(罰則)【...(恕刪)

請自行看看您引用的法條,跟您舉的例子差別在哪邊!

判決有時也不一定只用單一法條做判決!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零的境界01 wrote:
請自行看看您引用的法...(恕刪)

請問從網站上蒐集,下载,持有 有何不同?

明明應該適用28條第1項,你卻引第3項,自己搞錯法條,還是請回去看清楚再來吧


拍謝
不用請我回去看清楚
手上剛好有本志光2011年版的社政法規
重點是
一樣噹洛(download)兒童色情圖片的罰則,
非拍攝、製造的罰則
台灣真的罰的比較輕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noelle wrote:
然後散布到不同的社群...(恕刪)


您舉的美國例子被判那麼重,不是因為單單下載持有那麼簡單吧
我相信,因為我必須相信!

noelle wrote:
一樣噹洛兒童色情圖片...(恕刪)


每一個國家的法律本來就不一樣! 那你為何不說 當美國警察被所謂的攻擊時 是可以直接開槍還擊!打死剛好!省得還要帶回去審問! 以前美國警察怎麼執勤的 打人是很正常!! 這幾年好一點 改成用電的!
noelle wrote:
請問從網站上蒐集,下...(恕刪)

如果我一開始沒看花,應該是沒看到開文有"一樣噹洛兒童色情圖片美國的"這一段文字!!?

至於哪邊不一樣,要視內容'目的等等等的不同而定

當然最主要還是看法官爽不爽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先考上再說吧~~~


討論外國和台灣法律差那麼多
國情不同本來就會有所不同

PS:有些地方還有以眼還眼的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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