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wrote:叔叔今年5X歲,是個...(恕刪) 替令叔受傷感到不幸這各個問題可以先請令叔的家屬向所屬公司人事或工安部門詢問亦可向各地勞保辦事處洽詢不要聽信一些勞保黃牛的話這些手續不難的也有一定的公式可以推的
您好我想我可以粗略回答一下您的問題1 首先 要確定當事者是否有勞工保險 這關係到 他是否可確切收到勞保應享有之福利而這個問題可問雇主 或自行去勞保局洽詢若沒有雇主有既定違法之虞 可有勞資爭議當中權利事項作為調解甚至仲裁2 接下來就是法條的問題 因為其實你問得問題十分簡略 所以我大概先簡單請你看一下法條部分你可以先看一下 勞工保險條例36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這是長輩可領的補助標準接下來看給付範圍從第39-58條止第 39 條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第 39-1 條為維護被保險人健康,保險人應訂定辦法,辦理職業病預防。前項辦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第 40 條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第 41 條門診給付範圍如左:一、診察 (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三、處置、手術或治療。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第 42 條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但緊急傷病,須直接住院診療者,不在此限。一、因職業傷害者。二、因罹患職業病者。三、因普通傷害者。四、因罹患普通疾病,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四十五日者。第 42-1 條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醫師開具資格之取得、喪失及門診單之申領、使用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第 43 條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一、診察 (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三、處置、手術或治療。四、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五、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外,其超過之勞保病房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實施日期及辦法,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第 44 條醫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痲瘋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流產、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療院、所無設備之診療及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未包括之項目。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第 45 條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院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第 46 條被保險人有自由選擇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療之權利,但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58 條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上面的給付範圍其實很白話可以自己看接著再看勞工保險59-67條 給付的規則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保險人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其委託契約書由保險人會同中央健康保險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時,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請診療。除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支付之醫療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未提具或不符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掣給單據,被保險人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證件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補送證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人病歷備查。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保險人對前項住院申請經審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每六個月合併計算。前項膳食費支付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定之。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因填報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手續不全,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二次而不補正,致保險人無法核付醫療給付者,保險人不予給付。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公保病房,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病房。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檢具其門診或住院診療之醫院、診所之證明文件及收費單據,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其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前項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應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前三個月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時,其申請給付期限及保險人給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我要說明一下其實法條很多很雜其實可以不看看相遇到這種事 要看雇主是否有誠意解決 因為有些雇主通常都是用 他在工作場所卻 不是在做工作分內之事 或在工作場所 違反勞安守則 予以規避 這又回到 這又回到 我剛剛說的第一點的問題 如果 雇主有誠意解決 其他問題就不是問題了
NO...1 wrote:叔叔今年5X歲,是個...(恕刪) 重點是要有保勞,而且要照薪水保 要是偷雞會少很多 去勞保局問一下吧!打通電話不會很難 這是台灣勞工的悲哀 加油 幫你叔叔搞定 真的不難 不要被騙了
cyclo0916 wrote:重點是要有保勞,而且...(恕刪) 我還是忍不住在補充一點其實 這件事完全是看雇主心態如果 雇主要勞基法走一切好解決你不懂法條 去勞保局問一下都OK如果他不照著走一切都也希望真的有解決到你的問題我之前遇過的幾乎癥結點都在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