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因服替代役出公差,因路在施工,路線不是很清楚 高雄建國路與民族路橋下
我沒待轉,後方機車撞到我,雙方速度都不快約40
他自摔人沒飛直接倒,我人車都沒事繼續前進,但他因為摔倒用手去扶地上,右手斷了
當時約早上十點,有打119,我立刻通知主管,主管也趕到現場
一起到醫院去,馬上開刀,等晚上八點多對方開刀完麻醉退了才走
到醫院時警察做完雙方筆錄後,因為對方的車還停在車禍現場
我主管開車載我去把他車子騎回來
我發現到他車子煞車根本不靈,是十年以上的老豪邁...
後來他也自己承認車子煞車不夠力,也沒啥在保養
車禍後也有展現誠意,我主管也陪我去探望對方
我自己下班有空也會去看看他...
問題來了...
目前對方是待業中,但車禍前幾天有去面試,又剛好車禍當天公司打來
說他錄取了可以準備去上班,但他告知剛面試上的公司車禍了沒辦法上班
這一幕剛好有親眼目睹到,對方亂講的確是沒有亂講
現在對方父母要求工作損失賠償三個月,一共是九萬塊
這合理嗎...?? 當兵沒啥錢,還得賠人家錢....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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