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郭瑤琪確有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委由其子李宗賢置放在茶葉罐內交付的2萬美元,李氏父子也作證確實有送交郭瑤琪此筆款項,並且有該款項籌措來源及回補的資料可以佐證,因此郭瑤琪收錢,確認屬實。
不過,李清波父子等都供稱,並不是出於行賄的目的,才送交郭瑤琪2萬美元,而且郭瑤琪並沒有就檢察官所指的標案有何具體指示,或有影響招標程序的行為,所以:
”縱然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的公務員倫理基本規範,有悖官箴,十分可議,容有依法懲戒或懲處的餘地,但她的行為,與貪污治罪條例關於職務行為上收受賄賂罪的構成要件不合,自不能遽然認定被告具有刑事上的違法性,應諭知被告無罪的判決。”意思就是拿錢不辦事,沒品歸沒品,因為沒對價關係,所以不叫”職務上收受賄賂罪”.這不正像豹頭講的?我玩完不付錢, 就不叫嫖啦

這是兩年前的事,結果呢,現在更一審又扇一二審耳光了,更一審認為郭瑤琪在收款後一個月內、兩度在部務會報要求台鐵召開說明會,就算有具體指示或有影響招標程序的行為,所以要依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判八年哩...
儘管更一審對於職務行為上收受賄賂罪構成要件的看法與前兩審差個十萬八千里,這三次審理全部一致認定”郭瑤琪收錢確認屬實”,結論就是告訴大家,收錢不辦事雖然沒品,雖然”有悖官箴,十分可議”,只要是真的黑吃黑不辦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是不會成立的

想請問法律專家,這種黑吃黑不辦事,”有悖官箴十分可議”的下流行徑如果要依法懲戒,得依什麼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