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餐廳商店的禮券及儲值卡到門票等,
都被要求不能設期限並可找零錢或甚至換回現金.
一樣預售方式的花博票為何不能換回現金,
而且到期直接作廢.
政府可以自設門檻,民營公司卻不行.
有什麼法條是這樣定的?
覺得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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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遊樂園賣預售票時若標示是特展就能設期限到期作廢嗎?
餐廳賣餐券時標示是季節限定餐,也可以設使用期限嗎?
SOGO賣禮券上先標示2011特別券,限定當年底前用完也沒問題嗎?
因為票上已有標示使用期限,表示消費者已同意合約,
故過期作廢不得有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