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遭性侵 法官竟查狼「興奮程度」淫警囚9年 最高院發回 認未查明陰莖大小不多說了,因為實在無言以對.有興趣的可以去查判決書.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號上 訴 人 吳錦榮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魏 新 和法官 徐 文 亮法官 吳 信 銘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_0.aspx?jrecno=100%2c台上%2c342%2c20110120&v_court=TPS+最高法院&v_sys=M&jyear=100&jcase=台上&jno=342&jdate=1000120&jcheck=
sp0609 wrote:童遭性侵 法官竟查狼...(恕刪) 樓主有仔細看完全文嗎.......我看起來好像是因為1.醫院檢驗結果,A女其處女膜並無破裂2.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醫鑑字第一二八三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記載:「若十三歲多未有性經驗之女性,初次性交,於男性陰莖插入時因有疼痛,似為必然之恐懼感及初次性行為之敏感性,故在隨即停止,似無強烈陰莖與處女膜接觸之機械摩擦或擦撞下,可推定處女膜確可能無破損。若有插入數秒,並有抽動行為,仍應考量男性之陰莖之大小、興奮程度,若在常態下,自主性之性行為,再若女性有性行為經驗,處女膜破裂產生傷口之機率較低,而非自主性(非自願性)之性行為致處女膜破裂之機率較高。」3.A女指述:插入時間約有十秒左右,並有抽動的動作等語,而且A女指訴有前後不一的瑕疵。所以要求查明「陰莖之大小、興奮程度」會變成A女指訴是否可採的重要佐證,看起來還蠻合理的,不要像許多記者一樣,找一個聳動的標題或中間一段話就隨便下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