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 在99年8月遭竊了 , 被偷的金飾是媽媽的遺物, 還有父親大壽時的金飾,
案子, 在報案後, 迅速的破案了, 但金飾卻在, 18天內 ,分5次密集的,被賣往同一家銀樓.
收到 起訴書後 , 我訝異了, 為什麼贓物被賣到銀樓 ? 它卻沒有被起訴收贓罪?
於是 我研究了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
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警察告訴我 , 因為銀樓有買入登記表照實填寫 , 也詳細登入了, 賣方的資料,而且他們並不知道那是贓
物,所以 沒辦法將對方告發或起訴.
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349 條關於贓物罪之規定,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
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並非藉此課一般人民以協助追贓之責
。從而故買贓物之罪責成立與否,實取決於能否積極證明行
為人於收受該財產標的時,對於該標的物之不明來源具有認
識,並出於犯罪之故意予以收受,致使原所有權人難以追及
或回復,而非以被告是否「以低價故買」、「無法提出出賣
者之真實姓名年籍以供查證案情」等為斷。
所以 不管 當鋪或銀樓 只要一句 "我當初買時 並不知道是贓物 " 這樣就能免了刑責
查了近2年全國的判決, 根本沒有一家銀樓當鋪因為收贓被起訴.
這真是一條惡法 , 你我都可能遭小偷 ,家中金飾可能被變賣到銀樓當鋪, 想不到 , 我們從小的話,
"""不知道"" 不清楚 "" 竟然這麼好用.
"""希望 司法有關機關, 能修法 ,避免這一盲點 ,讓這一銷贓管道繼續暢通"'""
民法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
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第 950 條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
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第 951 條
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950條解釋 只要銀樓是不知情的情況買到贓物, 還要付給它們當初的購入金額 ,才能取回原本的失物.
這也是一條惡法. 銀樓當鋪只要表示不知情 ,沒惡意的購入, 就能獲得保障 ,
那失主的權益 , 要靠誰保障呢?
因為 他們以不知道 , 做藉口, 就能保護這筆交易是合法,
甚至有個名詞 ,"善意第3者" ,這個 "善" 竟然能稱呼他們, 我呸
第2 個 問題
民法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第950條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第 951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所以 , 只要他們是不知情的善意買入者 , 我要拿回屬於我的東西 ,還要花錢 ,才能買回來 .
根據 951條 你如果遺失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 , 甚至更慘 ,根本要不回來.
pochuan1972 wrote:
第一個問題 :因為...(恕刪)
那我還是不懂呀...
為何你被偷走的東西,要向銀樓取回,你是失主,還需要付上一筆錢呢?要的話,也該是被逮到的小偷付給銀樓吧(管他兩造要如何協調,那都是他家死人的事).
真是奇怪小.
那我被騙走的選票,要找誰討,呵.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