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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失主觀點 保護 銀樓與當鋪的惡法

家中 在99年8月遭竊了 , 被偷的金飾是媽媽的遺物, 還有父親大壽時的金飾,

案子, 在報案後, 迅速的破案了, 但金飾卻在, 18天內 ,分5次密集的,被賣往同一家銀樓.


收到 起訴書後 , 我訝異了, 為什麼贓物被賣到銀樓 ? 它卻沒有被起訴收贓罪?


於是 我研究了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
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警察告訴我 , 因為銀樓有買入登記表照實填寫 , 也詳細登入了, 賣方的資料,而且他們並不知道那是贓

物,所以 沒辦法將對方告發或起訴.

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349 條關於贓物罪之規定,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
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並非藉此課一般人民以協助追贓之責
。從而故買贓物之罪責成立與否,實取決於能否積極證明行
為人於收受該財產標的時,對於該標的物之不明來源具有認
識,並出於犯罪之故意予以收受,致使原所有權人難以追及
或回復,而非以被告是否「以低價故買」、「無法提出出賣
者之真實姓名年籍以供查證案情」等為斷。

所以 不管 當鋪或銀樓 只要一句 "我當初買時 並不知道是贓物 " 這樣就能免了刑責

查了近2年全國的判決, 根本沒有一家銀樓當鋪因為收贓被起訴.


這真是一條惡法 , 你我都可能遭小偷 ,家中金飾可能被變賣到銀樓當鋪, 想不到 , 我們從小的話,

"""不知道"" 不清楚 "" 竟然這麼好用.


"""希望 司法有關機關, 能修法 ,避免這一盲點 ,讓這一銷贓管道繼續暢通"'""


民法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
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第 950 條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
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第 951 條
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950條解釋 只要銀樓是不知情的情況買到贓物, 還要付給它們當初的購入金額 ,才能取回原本的失物.

這也是一條惡法. 銀樓當鋪只要表示不知情 ,沒惡意的購入, 就能獲得保障 ,

那失主的權益 , 要靠誰保障呢?
2011-03-21 21:02 發佈

pochuan1972 wrote:
家中 在99年8月遭...(恕刪)

2個問題:
01. 為何你被偷走的東西,要向銀樓取回,你是失主,還需要付上一筆錢呢?要的話,也該是被逮到的小偷付給銀樓吧.

02. 在善意的假設前提下,銀樓業者也盡到登記賣主的詳細資料了,那至於是不是贓物,這也真的很難有個手法去作判斷呀? 總不可能,要銀樓業者對每個上門兜售金飾的客人大喊一聲"不要動!警察",看對方有無驚慌的表現,再決定要不要收受呀.

我有個經營資源回收業的朋友,先前就是因為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收了一堆廢五金贓物,然後也沒有登記賣主的詳細資料(因為好像那行也沒那個規定),就因此背前科,被易科罰金,成天跑法院.
第一個問題 :

因為 他們以不知道 , 做藉口, 就能保護這筆交易是合法,

甚至有個名詞 ,"善意第3者" ,這個 "善" 竟然能稱呼他們, 我呸



第2 個 問題

民法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第950條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第 951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所以 , 只要他們是不知情的善意買入者 , 我要拿回屬於我的東西 ,還要花錢 ,才能買回來 .


根據 951條 你如果遺失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 , 甚至更慘 ,根本要不回來.

pochuan1972 wrote:
第一個問題 :因為...(恕刪)

那我還是不懂呀...

為何你被偷走的東西,要向銀樓取回,你是失主,還需要付上一筆錢呢?要的話,也該是被逮到的小偷付給銀樓吧(管他兩造要如何協調,那都是他家死人的事).

真是奇怪小.

那我被騙走的選票,要找誰討,呵.
我一開始, 也這樣覺得 ,

因為我是失主 , 既然找到失物了 , 那就該無條件還我.

他們跟小偷買了贓物 , 那是他們的問題, 與我無關,

可是就是有了這惡法, 保護了銀樓當鋪 , 所以我們正常老百姓才吃虧.
pochuan1972 wrote:
我一開始, 也這樣覺...(恕刪)

哦....這樣呀.

那幹小偷好耶.

樓下的,可以叫一下中天記者嗎?
pochuan1972 wrote:
因為 他們以不知道 , 做藉口, 就能保護這筆交易是合法,

甚至有個名詞 ,"善意第3者" ,這個 "善" 竟然能稱呼他們, 我呸
(恕刪)


那機車行呢? 那電器行呢?
你去賣東西的時候會說明這是贓物嗎?

還是當舖要收東西的時候要向全台灣的人確認一下,這有沒有人不見阿
不然又要被說收贓都沒事
應該立法規定買了以後就不得賣出,這樣就不會有收贓物罪了
或是舉個例子,怎樣典當的模式叫收贓,怎樣典當的模式叫正常

更甚者,你今天去超商買東西有懷疑過物品的來源嗎?



pochuan1972 wrote:
家中 在99年8月遭...(恕刪)

請問樓主有無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不知道他們會不會有好的idea?
樹大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癡
1.車輛的買賣 . 因為有引擎號碼 , 車體號碼 ,

足能證明 , 誰是擁有者 , 所以, 沒這方面的困擾.


2.金飾上, 誰會去刻上自己的名字 , 就算有 ,在回收隔天 ,也會被他們賣出融掉.

黃色鬼屋 wrote:
那機車行呢? 那電器...(恕刪)

嗯嗯嗯,我是覺得,除了出示身份證明外,最好還要能提供持有證明(當初購買的憑證),這樣才能買的省心,賣的安心.

那如果未能出示持有證明(當初購買的憑證),那最好是可以相當地警察機關主動報備一下,留待日後作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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