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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逃逸滅跡,只判2年半??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5日電)英國商人林克穎涉去年3月開車撞死送報生黃俊德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林克穎有期徒刑2年半,並於刑期服滿後驅逐出境。全案可上訴。
根據起訴書指出,英商恩禧(NCL Media)台灣分公司執行長林克穎(Zain Dean)於去年3月25日凌晨酒駕經過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時,涉嫌撞死1名身擔家計的送報生黃俊德。林克穎事發後還委託女友將肇事賓士車送往資源回收場準備解體,被警方及時攔截。


檢方認為,林克穎酒後肇禍,未施以救助,旋即逃逸,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且犯後毫無悔意,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將林克穎起訴,具體求處2年6月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調查林克穎的資料後,發現他的指紋與民國91年間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遭法院通緝的「柯睿明」一模一樣。法官訊後當庭諭知法警將他上手銬逮捕,並交由警方完成歸案程序。


林克穎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法院去年12月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並賠償微軟新台幣515萬元;林克穎涉台北市駕車撞死送報生一案,法院今天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致死等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半,於刑期服完後驅逐出境。


另外,林克穎女友董玉琪被控在車禍發生後,協助林賣掉肇事賓士車部分,遭檢方依滅證罪起訴。法院今天判決董玉琪無罪。全案可上訴。


這樣判,合理?!
2011-03-16 10:30 發佈
我不是法官
合不合理
不是我說了就算
mrlin1122 wrote: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mrlin1122 wrote: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恕刪)


不是該遣回英國受審嗎?
置人家主權於何地
利委豬公應該修法,把酒駕撞死人當作是殺人來辦吧
酒駕撞傷人當作是重傷害罪來辦。

明知道酒駕容易出事還酒駕,怎麼能用過失殺人來判刑?
看來不酒駕撞死幾個豬公或豬公仔,他們是不會修法的。

還有酒駕被臨檢到,應該立刻沒入車輛,並且將罰款再提高數倍。
拒絕酒測值者,經過三次勸告不聽,直接判定為酒駕,沒入車輛及罰款(當然過程要錄影存證)

--

以上純打嘴炮,因為台灣永遠只有加害者的人權,沒有被害者的人權
搞不好又會有人出來說政府搶錢~

mrlin1122 wrote: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恕刪)



台灣真是罪犯的天堂阿~
台灣的法律本來對酒駕就判不重了 = =
現在才一審而已
假如果那英國人和死者家屬又民事上做和解
可能刑事部份會更輕

ninja680614 wrote:
台灣的法律本來對酒駕...(恕刪)


肇逃不是會加重其刑嗎?

只能說有錢人請的律師真是利害
mrlin1122 wrote: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恕刪)


真的是很便宜阿

台灣不考慮修法嗎???




歐洲版


台灣版



圖源來自 法務部委託研究「具體量刑及求刑標準之研究」成果報告

刑責有夠輕的


酒駕+湮滅證據+逃逸=2年??

真划算阿 台灣法律在鼓勵別人這樣可以殺仇人嗎??

那女的也是 可能哈洋__ 哈過頭吧





mrlin1122 wrote: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恕刪)



只會喝花酒沒空管人民死活...
滅跡車子那個女的竟然無罪....我不認為那個女的會不知道....

法官真是爽.做事不用負責.
有個疑問,判處林克穎有期徒刑2年半,並於刑期服滿後驅逐出境,那是不是代表不用賠家屬錢了?
這法官不就變相幫了肇事者?那被害人怎麼辦
雖然講出這個話很沒道德,但是不是要有重要人仕被酒駕撞死才會立法加重酒刑責呢?
個人覺得酒駕肇事應該是用故意殺人的刑責來法辦才對,而且強制與受害家屬達成合解才能出獄
這樣做不是會獲得廣大民眾的喝彩及支持嗎?為何立委都不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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