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裡能不能問這個耶請教各位我我轉換新舊制的這段時間都是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當時選擇的時候我選了新制老闆說舊年資是採取"保留"的我之前有查詢過一些文章是否我要離職的話結清舊年資我可以1.領一筆同勞工退休金的現金(15年內兩個基數),但年資就沒有了或是2.這筆現金存到新制勞退帳戶裡,而舊年資得以保留累計這樣對嗎??麻煩了解的大大釋疑,謝謝。
老闆說你的"舊年資"有"保留"是真的不過保留在全公司統一存在中央信託局的退休帳戶(以公司為名所開的退休金帳戶)....這筆舊年資....只有在1. 你被資遣.2. 你在這間服務公司退休才會領的到而至於你說 當你離職時想要結清舊年資....領到你之前所謂的..."舊制"下的退休金如果你是自願離職 那是不能領到舊制所存的退休基金的除非你符合上述2個條件所以 才會有新制個人帳戶制不再因為 你更換服務公司而無法領到退休金但相對的你的新制退休金卻是比舊制少的可憐
hitayaky大大,謝謝您的回覆我把我找的文章貼過來不曉得是不是我誤解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showmark4.jsp?news_id=1150Q:選擇適用新制,舊制年資只指能保留嗎?A: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勞工依法保留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得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亦即工作年資在十五年以內的部分,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之退休金(以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作為一個基數);年資超過十五年的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基數之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showmark4.jsp?news_id=2480Q:年資結清之疑義A:一、新制實行前不得結清年資議題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事業單位為因應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實施,欲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工作年資,應於該條例施行後,即94年7月1日後始得為之。二、結清舊制年資之標準不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之2規定之退休金標準 結清舊制年資之標準不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之2規定之退休金標準,低於此一標準者與法不合,其結清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亦不得主張領回。三、特別休假年資不併同結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結清舊制年資,其勞動契約屬於存續狀態,並非終止,故勞雇雙方雖依法定標準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採計特別休假之年資則不受影響。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showmark4.jsp?news_id=2919Q:有關結清年資疑義之說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29日勞動4字第0940021560號令)A: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第11條第1項規定勞工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其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工作年資,始應予保留:(一)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二)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三)該條例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具備上開三要件之勞工,始有保留年資規定之適用,勞雇雙方才可依同條第3項規定,約定結清年資。基此,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因其既無選擇新制之事實,本無「舊制退休金年資」與「新制退休金年資」須分段計算之必要,更無涉結清保留年資。二、依該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所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年資者,從其約定。因此雇主如與勞工約定以低於上開標準為之者,不生該項結清保留年資之法律效果,須依同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仍應予以保留;且雇主應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三、有關勞雇雙方依該條例第11條第3項約定結清保留年資之金額,係依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標準計給,故其給付之期限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雇主須於30日內發給勞工。四、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條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之,故該條例規定結清之保留工作年資,僅限於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計給退休金之工作年資;至於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核計,且「自受僱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