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找到新工作了,也答應了新公司一個禮拜後去上班,就閃電跟原公司請辭了,但原公司行政人員跟我說,我做了3個月以上未滿1年要在10天前預告請辭,如果我現在閃電請辭後面的10天就得算曠職,不但這10天無薪水還要追扣之前工作天數所應得的薪水,我後來也去看勞基法確實有這條要預告請辭的,不過勞基法好像沒有規定未預告請辭雇主可以扣勞工薪水啊,請問有沒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給我解答,公司這樣做是對的嗎?
PS:感謝各位大大給的回覆,我已經知道答案了,因為已經辦好離職手續了(跑完整個流程),才來上網問,所以後果是好是壞我都得承擔,所以我會記取這次閃辭的教訓的。
PS2:好像我的同事也都不知道閃辭的後果。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