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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惡劣的代購業者"日必購"電話錄音!!

vchai wrote:
我想....全x貨 ...(恕刪)


先真的自己買過再說吧
不必信日必購那樣推帳號人云亦云的方式
而且匯率每家代購都是這樣算的
你可以去比My Day跟全球購的匯率
應該不會差多少

至於運送時間
目前我今年訂的都是在十天左右到(空運)
可能抱怨的選到海運?
記得我從幾年前買全都是用空運
為什麼有人會去用海運?

而且代購的匯率本來就是會比一般銀行換算高
哪家都一樣
日必購首頁匯率0.33
結果實際上怎麼收的?

再說如果真有問題
TVBS怎麼會去訪問他們對不良代購的看法?

真的要說的話哪家代購沒有被01網友批過?
My Day這個還是今年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106224&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98649&p=1
但是全球購和My Day這兩家我還是相對比較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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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聞了耶~
剛剛在TVBS看到
分局長也有出來說話

但報導最後還是沒說怎麼解決...

BACK wrote:
100.7.10 T...(恕刪)


東森直接點名了
最強擋廣告外掛 AdGuard http://bit.ly/2uq2ZaU

justice man wrote:
曾大老闆4年多前做過...(恕刪)


可以說仔細一點嗎?4年前?
最強擋廣告外掛 AdGuard http://bit.ly/2uq2ZaU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00年05月27日致新北市政府的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並轉交中和第一分局偵查隊處理,所提意見答覆如下:您來信中稱本轄日必購網路代購公司涉嫌詐欺、吸金等案,本分局業於100年05月24日取締到案並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公司本分局將持續監控,以防止不法之情事。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治安問題的關心,台端若對本案有其他意見或發現其他不法之情事,惠請與承辦人聯繫,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第一分局偵查隊 聯絡電話:2249-9023 承辦人:郭博文



又被人偷檢舉移文了,
沒關係,我要讓他慘不忍睹
一上來就看到這消息
遲來的正義等待後續發展
不過看來前面被檢舉了不少文章
都這時候了~日必購努力上01??
你說這句押?
被控告的業者反駁,他是被誣賴陷害,希望法官開庭,早日還他清白

要怎還他清白?
出來混的總是要還
公家的律師說不定還不怎想幫

還是這句?

Commented by ^^ 我們是日必購公司 ^^ at 2011-07-10 20:20 x
我是日必購負責人曾俊耀,我們相當期待開庭,並已請律師提出誣告告訴,我們很希望儘速開庭,而新聞上的翁小姐是被我們公司告三項罪名,我們公司並沒有受影響,謝謝。


都上新聞了,個人單位的謊言就少理會,到時候"開庭"會帶幾個"記者朋友"去給他"打打氣"
他可以隨便活在他的世界,但是法官的判決,可不是活在自己世界這麼簡單

況且
在詐欺罪裡面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2 條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3 條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上這條原因有個未滿十八歲的買包包,如果還有人記得的話)

*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多被抓去吃免錢的飯
最少也罰金與勒令停業
(換個負責人繼續?)

不過這白的跑完了
黑的大概就要上門了

原本的計畫都被打亂了 暈....
看來只能先延期啦

在此
願各位有個美好的一天
震旦通訊 行情比其他高很多請各位三思而後行 C510-6990!? 台X大6000 傑X50XX 燦坤5299!!空機差距真大= =
大概躲在家裡哭了
再拿出憂鬱症病史
希望改從輕發落?
(反正都一樣,有記錄啦~~!!)
如果定讞
下輩子都只能當詐欺犯
背著記錄一輩子
做什麼工作都沒辦法做..
(打工也一樣)
慢慢當更生人吧

這也是為什麼
更生人很難"更生"
社會道德不接受(無奈)

兩兄妹大概也因為共犯
會被判刑
刑法方面就很重了
短則五年再出來(案件證據受害人多,為罪行重大,罰緩很難..)
長則....一案一罪...5+5+5

(還有慣犯...這下好了加重?)

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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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被檢舉
剛好管妹經過嗎?
不過沒關係
反正這代購業者的戲碼
快要到結局了

被檢舉
改文再貼上來

自審完
再貼上來

因該不會有什麼不理性了吧?
該不會說?這一切都是誤會?
十幾個人都是誤會壓~!!!
是同業聯合起來黑函???


對吧管妹這只是誤會沒有不理性喔

本人遵守版規
4. 回文內容請勿文不對題,會依規定移文。
13. 發文或回文時,請以理性的態度將事情原委說明清楚。若有蓄意攻訐、挑起戰火等挑釁行為的內容,會視狀況移文處理。

在此
願各位有個美好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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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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