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這句押?
被控告的業者反駁,他是被誣賴陷害,希望法官開庭,早日還他清白
要怎還他清白?
出來混的總是要還
公家的律師說不定還不怎想幫
還是這句?
Commented by ^^ 我們是日必購公司 ^^ at 2011-07-10 20:20 x
我是日必購負責人曾俊耀,我們相當期待開庭,並已請律師提出誣告告訴,我們很希望儘速開庭,而新聞上的翁小姐是被我們公司告三項罪名,我們公司並沒有受影響,謝謝。
都上新聞了,個人單位的謊言就少理會,到時候"開庭"會帶幾個"記者朋友"去給他"打打氣"
他可以隨便活在他的世界,但是法官的判決,可不是活在自己世界這麼簡單
況且
在詐欺罪裡面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2 條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3 條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上這條原因有個未滿十八歲的買包包,如果還有人記得的話)
*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多被抓去吃免錢的飯
最少也罰金與勒令停業
(換個負責人繼續?)
不過這白的跑完了
黑的大概就要上門了
原本的計畫都被打亂了 暈....
看來只能先延期啦
在此
願各位有個美好的一天
震旦通訊 行情比其他高很多請各位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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