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躁鬱症病史的人,可以當老師嗎?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為啥常聽到教師罹患憂鬱、躁鬱症

甚至還有嚴重到去住院的

這樣的人 還可以當老師嗎?
2011-03-03 10:0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病史 老師
那是因為很多人當了老師才得了憂鬱症,
要確定是不是憂鬱症還要有病史,
必須看診不知道幾年才算,
不然每個犯案的人都說他有精神病不就好了?
不管是不是當老師後才罹患憂鬱、躁鬱症

已經罹患的 應該不能繼續當老師才對吧

教師法的條文 針對的是現職的教師阿


另外,病症已經嚴重到住院了

這樣的人還能繼續當老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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