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請問刑法第59條是否被濫用?
(按刑法第59條固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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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ruchio wrote:
01真是俺見過最棒的網站
管妹可愛 又溫柔
尤其是小薛 關於jaugar 的那篇文
真是太讓俺感動了...(恕刪)
蔣大呀
來幫他加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