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今天的新聞...花蓮縣吳姓員警被控性侵十三歲女童,一審到更一審都判有罪;但因為女童的處女膜未損,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員警的「陰莖大小、興奮程度」,若女童不是出於自願,則處女膜破裂機率較高,將案子發回更審。我真的不知道這些法官領納稅人的錢在作什麼...這就是法官的專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