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請法務部研議, 將原本僅限貪污案的帽子拿掉, 並擴大為針對公務員的財產來源不明不說明罪
有趣的是, 立刻有立委跳出來捍衛人權....

對此,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質疑,這樣的修法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傷害人權,應該先檢討檢察官的辦案績效。
當然, 也有比較聰明的立委換個說法....

謝國樑則說,由於現在民間對廉政充滿期待,因此黨團還是會在顧及人權的情況下,支持馬主席修法的想法。謝國樑說,這樣的修法當然或多或少會侵犯公務員的人權,但也只能跟公務員說抱歉。
小弟我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 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了相關條文, 原文如下:
第 6-1 條
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不知道有沒有專家前輩可以用白話文說明一下
香港, 新加坡或是美國這些據說比較進步的地方,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也好拿來讓立委諸公們參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