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將分割公司成3等分,A(原來公司,不更名),B&C(新設公司,新名字),B&C由於為新公司所以新公司將發與於原A公司調至新公司任職員工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此項無爭議。但留在A公司員工是否有機會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
escudolin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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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丫 !
因為原A公司還存在 , 勞工(員工)也留下
為何要簽這個 ?
...(恕刪)
因為公司要將賺錢的部門獨立分割出去,留下虧損連連之部門,由於續留於虧損連連部門所以想問一下,如果不可以簽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可能會選擇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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