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將分割公司成3等分,A(原來公司,不更名),B&C(新設公司,新名字),B&C由於為新公司所以新公司將發與於原A公司調至新公司任職員工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此項無爭議。但留在A公司員工是否有機會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舉例:先前有一公司華X分割成華X及和X,那華X之員工能否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
pooiuty wrote:我的意思是繼續留在華...(恕刪) 這種狀況以前就看過! 很多頭家不要臉到 在玩這種法律文字遊戲! 擺明就是根本不想付給員工遣散費!把員工轉任過去還要看新公司願不願意接收該員工的年資! 先騙員工簽下留任同意書後 就會發生 老員工被告知 這是新公司所以年資歸零 當發現上當時 新公司頭家只會冷冷的告訴你 這是你自己跟那一間公司的事 不關這間公司的事其實 所謂的新公司 跟原來公司雇主都是認識的對於新員工來說 就沒有差
pooiuty wrote:我的意思是繼續留在華X的員工當初公司分割時有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嗎?...(恕刪) >>>不需要丫 !因為原A公司還存在 , 勞工(員工)也留下為何要簽這個 ?>>>不管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如果是可歸咎於僱主的理由, 而離職或事後離職僱主都要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理想的作法應該A公司 , 先結算年資給去B , C公司的員工不願意調離的 , 就合法資遣如果不先結算年資那 B , C 公司應該繼受勞工在A公司之年資
發文者您好, 您的文章因以下事由已設定為唯讀狀態:您好,站上倡導正名 也就是請您發文勿用X字等稱呼,目前回文會先移動;倘若您有討論的需要,請修正後重新發文,謝謝。延伸閱讀:推廣正名運動和禁止不當影射的稱呼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1&t=191390"華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