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狀況公司會給員工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嗎?

A公司將分割公司成3等分,A(原來公司,不更名),B&C(新設公司,新名字),B&C由於為新公司所以新公司將發與於原A公司調至新公司任職員工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此項無爭議。但留在A公司員工是否有機會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舉例:先前有一公司華X分割成華X及和X,那華X之員工能否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
2011-02-17 10:27 發佈
只是在規避遣散費的問題! 通常新公司才不願意接受 年資久的員工 因為接收了該老員工還要計算老員工的年資

pooiuty wrote:
A公司將分割公司成3...(恕刪)


不管留任或不留任,受害者永遠都是勞工...
我的意思是繼續留在華X的員工當初公司分割時有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嗎?
pooiuty wrote:
我的意思是繼續留在華...(恕刪)


這種狀況以前就看過! 很多頭家不要臉到 在玩這種法律文字遊戲! 擺明就是根本不想付給員工遣散費!把員工轉任過去還要看新公司願不願意接收該員工的年資! 先騙員工簽下留任同意書後 就會發生 老員工被告知 這是新公司
所以年資歸零 當發現上當時 新公司頭家只會冷冷的告訴你 這是你自己跟那一間公司的事 不關這間公司的事
其實 所謂的新公司 跟原來公司雇主都是認識的


對於新員工來說 就沒有差

pooiuty wrote:
我的意思是繼續留在華X的員工當初公司分割時有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嗎?
...(恕刪)


>>>

不需要丫 !

因為原A公司還存在 , 勞工(員工)也留下

為何要簽這個 ?

>>>

不管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

如果是可歸咎於僱主的理由, 而離職或事後離職

僱主都要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

理想的作法

應該A公司 , 先結算年資給去B , C公司的員工

不願意調離的 , 就合法資遣

如果不先結算年資

那 B , C 公司應該繼受勞工在A公司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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