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一)新進員工,若在當月作未滿一個月,以當月工作之天數計(不含例假日),也就是新進員工必須在
當月初一上班,否則當月的工資,以實作天數計算(沒有全勤).-----都還未進公司,就已經被凹
(二)離職員工,若在當月作未滿一個月,以當月工作之天數計(不含例假日),也就是離職員工必須在
當月作滿,否則當月的工資,以實作天數計算(沒有全勤).
(三)離職員工,必須在離職前15天提出申請,15天內不可請假(以曠職論),亦不可有工作效率降低等情事
,否則須賠償公司之損失,未依規定日提出辭呈,以當月實作之天數計工資.
這是不是一間吃人公司阿!
我親身經歷了!
2/14提出辭呈(辭呈上寫2/28為離職日),隔天2/15該公司,竟以很多理由,叫你直接離職,也就是在
公司規定之15天前離職,是亂寫的,最氣的是當月的工資以天數計算, (天阿!2月不包含春節,實作天
數,也才5天)
以上是我的親身經歷,我不曉得這間公司是否牴觸中華民國勞資法
僅提出給各位作參考
該公司之名稱,在大家提供意見後,再行斟酌公布~
補充一點:沒有全勤及以天計算工資是當月若為31天,而你從5號作至31號,這期間之例假日不能算
也就是實作大約20天工資計(例假日扣掉6天),當然公司會巧立獎金制度以逃稅.這是無庸置疑
但這個月的獎金就隨公司高興了!
好比
我又沒有限制你的身高 我只是要求你站直手可以摸到 我指定的位置而已 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求你身高問題
如法砲製
我也沒有限制你的體重 我只是要你可以很正常走過那一個小縫隙 至於為什麼要你走過去
有一些公司直接要求員工去指定的醫院做體檢
ferred wrote:
公司規定:(一)新進員工,若在當月作未滿一個月,以當月工作之天數計(不含例假日),也就是新進員工必須在
當月初一上班,否則當月的工資,以實作天數計算(沒有全勤).-----都還未進公司,就已經被凹
(所以,如果您開了一家公司,不管新進員工1日進來報到,還是29日報到,都算全勤?.....那其他的在職員工怎麼看?你是老闆會這麼做?)
(二)離職員工,若在當月作未滿一個月,以當月工作之天數計(不含例假日),也就是離職員工必須在
當月作滿,否則當月的工資,以實作天數計算(沒有全勤).
(所以,如果您開了一家公司,不管新進員工1日離職,還是29日離職,都算全勤?.....那其他的在職員工怎麼看?你是老闆會這麼做?)
(三)離職員工,必須在離職前15天提出申請,15天內不可請假(以曠職論),亦不可有工作效率降低等情事
,否則須賠償公司之損失,未依規定日提出辭呈,以當月實作之天數計工資.
這點跟勞基法的預告有出入,應該至少要與勞基法相同.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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