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檢察署不是都應該偵查不公開嗎?
偵查中的案件,不是只有當股的檢察官跟書記官知道,
為什麼偵結之前,名嘴們都知道了!
unimmi wrote:
一般刑事案件,檢察署不是都應該偵查不公開嗎?
偵查中的案件,不是只有當股的檢察官跟書記官知道,
為什麼偵結之前,名嘴們都知道了!
寫在這邊給您看就是公開,寫私訊給您就不是公開,這樣說了解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unimmi wrote:
一般刑事案件,檢察署...(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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