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聞 9科技大廠 員工超時工作 的新聞時,這確定違反勞動基準法。
但我有遇到可以報加班的公司,但他用一堆奇怪的規定使你無法去報加班領到加班費。
1.加班最少要2小時以上才可以報加班,但晚飯要扣掉1或1.5小時。所以如果6:00下班,
一定要工作到9:00以後,才有資格報加班。
2.要報加班可以,但你要報加班的單子,要在下班前半小時或1小時前給你的主管簽核,
所以如果你在下班前才臨時知道要加班,對不起你沒先送加班單,所以不能報加班,
又如果你加班時數超過你所報的時數,那對不起你只能算你報的時數。
以上的行為難道不違反勞基法嗎?
有人知道你這樣的行為算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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