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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iPHONE被拾獲,對方要求分三成之到底怎麼算?

或許由於之前有出現過三成女,現在好像很多人撿到東西或是現金都會動個"分三成的念頭

前一陣子版上也有出現過有人的IPHONE雖然順利找回,但對方要求索取"近三成"的金額作為酬謝的例子

在這裡好奇的是,如果IPPONE掉了,對方堅索三成。以iPHONE4來說,他的三成究竟是.....

1.新機空機價
2.二手空機價 (畢竟被撿到時也不是新機了)
3.綁約價3400(當初從電信商手中買來時發票上就是這價格)

如果對方堅索三成的話,應該以上列何者來計算才對

PS:自己和身邊是還沒有遇到過類似的事件啦,只是還滿好奇假設發生了到底該怎麼算XD 好多人都不瞄一下內文就急著戰了QQ

2011-01-11 1:4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iPhone 到底
我選一
小嘉 wrote:
或許由於之前有出現過...(恕刪)
撿到的人選一(可以抽的比較多)
遺失的人選三(有發票為証,購機價就是發票價,相信法官也會採信)
民法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條文中便明白指出係其物財產上價值~~即所謂"現物價值"~~故當然應該扣除折舊
但請注意十分之三之報酬係法定最高限額~~

又手機是不可分割之物~~
依民法932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
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民法937條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
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民法936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
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
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故於拾獲後,可就報酬金與遺失人協調~~遺失人在一個月內不願意回應拾獲人的報酬要求,拾獲人可以將拾獲的物品拍賣,就賣得價金依債權比例受償.
立法目的無非希望拾得人拾金不昧~~參考德日立法例所訂定~~但請別讓立法者之美意給破壞了~~



p1p133 wrote:
遺失人在一個月內不願意回應拾獲人的報酬要求,拾獲人可以將拾獲的物品拍賣,就賣得價金依債權比例受償.


這觀念錯很大@@

你比三成女孩誇張...東西不是你的你要給人家賣掉...

你可以試看看把撿來的東西照你說的拿去拍賣看看...

可是進了監獄就不能回文了QQ

不要誤解立法者之美意


小嘉 wrote:
或許由於之前有出現過...(恕刪)

要看相簿的內容來決定^^
撿到東西 還給人家 或者是直接送警局 有那麼困難嗎
還分幾成幾成 那些人真的是想錢想瘋了

大家想想 如果今天是自己的東西掉了 有人通知你去領

當見面時 要求你一定要有報酬金 你做何感想 尤其是錢 你最需要用錢的時候....

niuniupin wrote:
這觀念錯很大@@你比...(恕刪)



剛剛看到真的快笑死.......

撿到別人的東西人家不給你報酬就拿人家的東西去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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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真的想錢想瘋了......

如果同理可證....撿到信用卡可以要求額度的1/3還是停卡辦新卡1000元手續費的1/3

撿到你家的鑰匙是不是能要求你1/3的家產.....

撿到東西無償的環人家真的不好媽????

這個社會真的病了.....這些人的四維只剩禮義廉嗎??........

AKG K240mk2 /K240s /K240DF /K240m /K240

小嘉 wrote:
或許由於之前有出現過...(恕刪)


就照字面上意思去做啊
切成10等分
一人七分一人三分
不多不少最公平啦

嗄?
你說這樣就不能用了!?
法律是這樣訂的阿
既然想分三成的這麼"守法"
照法律走也不會在意才對吧

kevin07142002 wrote:
撿到東西 還給人家 或者是直接送警局 有那麼困難嗎

還分幾成幾成 那些人真的是想錢想瘋了

大家想想 如果今天是自己的東西掉了 有人通知你去領

當見面時 要求你一定要有報酬金 你做何感想 尤其是錢 你最需要用錢的時候....


小弟非常同意您的說法

因為我不是那種 "雪上加霜"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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