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到一條新聞, 故事大綱是這樣的
某立委收了業者300萬, 去關說某工程.... 最後法官判決無罪, 理由是
1. 其中200萬的支票存進立委的政治獻金專戶, 所以算合法的政治獻金
2. 立委個人收了100萬現金, 法官說立委是以個人身分而非代表立法院去關說, 所以跟職務無關不算收賄
我同意立委替人民關說, 需要收點錢貼補開銷, 不然立委薪水再多也無法負擔
但是上面這個案例, 我怎麼覺得聽起來就是個典型的收賄案?
有沒有人可以解釋一下, 合法關說跟貪污收賄的界限到底在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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