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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各位見笑了..有關抛棄繼承權一問


事情是這樣的...
家父是個不負責任的長輩
年輕時吃喝嫖賭,從未盡養家育兒之責
二十年前與母親離婚後
即失去聯絡
未再謀面

前兩天姑姑來電告知
父親已病重住院數月
可能不久於人世
她要我們出面善後

側面瞭解
他這幾年無業,好像欠了一堆卡費
健保費也都沒繳
應該積欠了不少的醫藥費及債務

我們不恨他過去的無情無義
只想好好的生活
卻也不想承擔這筆負債

查了一下法律
抛棄繼承權只能在當事人往生後才能為之

但問題是
我們不曉得他何時會走向人生的終點
法律規定自得知死亡起六個月內需辦理抛棄繼承權

有任何管道可以查詢往生訊息嗎?

很抱歉讓各位看到我們的家醜
懇請達人賜教...








2010-12-24 16:1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繼承權
Tsai0000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家...(恕刪)


這個簡單 找一個代書 幫你一下 費用不會很貴

如果你父親 財產大於負債 就去申請繼承 倘若是負債大於財產 就拋棄吧

另外 至於要不要出面處理後事 就看你自己意願吧
Tsai0000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家...(恕刪)

父母與子女關係、祖孫關係、兄弟姊妹關係,他們身體內流有相同的血,其親屬關係來自於自然的,從而就無法以人力加以破壞,因此諸位在報上看到斷絕父子關係之宣言,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換言之,他們之親屬關係永遠存在,不可能因人力或片面之宣誓而消失,(最高法院二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八二號、四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一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四一號解釋)。

除非

消滅親子關係的情況:
(1)死亡:父母或子女一方死亡,亡者與生存者的親屬關係消滅。
(2)被收養:被他人收養時,被收養人會與本生父母暫停親屬關係,而與養父母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3)終止收養、撤銷收養:因收養而成立的法律上親子關係,會因為終止收養或撤銷收養而消滅消滅親子關係。終止收養或撤銷收養之後,又會回復與本生父母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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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問題跟債務有關的話,在法律上並無所謂「父債子還」的規定,我建議,您可以做的是:

 (一)不要幫忙付任何債務,否則銀行會視您「願意」代替債務人清償

 (二)若您父親的相關花費沒有花費在您身上,甚至已經「跑路」無法聯絡,那您可以到郵局發存證信函給債權銀行,重點放在:您並非其保人,且未發生繼承關係,銀行無權向您收取任何您父親的債務,若銀行堅持如此,或銀行強制將您父親的債務收取權委外處理(也就是「討債公司」)您將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此信函請「永久保存」,日後有糾紛時可以做為證據。

 (三)在未來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方式解決,但必須在您父親過世後二個月內辦理。




如果查詢往生資料,可到各縣市的殯儀館官網查詢

通常無人認領的往生者,都會送往殯儀館,所以查詢往生者的居住地or戶籍地的殯儀館
恩,你說的算~~~!!!!
Tsai0000 wrote:
有任何管道可以查詢往生訊息嗎?
自己到戶政事務所印謄本
一張幾塊而已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Tsai0000 wrote:
有任何管道可以查詢往生訊息嗎?(恕刪)


戶政事務所吧。
不過你要知道他的戶籍地址跟身分證字號,還有要有人去辦除戶才行。

另外拋棄繼承是在知悉繼承後的三個月內,
不是六個月喔,你要看清楚時限。
還有要辦的話,辦理限定繼承比較好,
因為一個人辦了,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變成限定繼承,
而且如果遺產大於負債的,你還是可以繼承。

還有一點要注意,
辦理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都要登報,
要找那種小小小的報紙,不要登大報,
免得反而引來詐騙集團。
panda0722 wrote:
還有要辦的話,辦理限定繼承比較好,
因為一個人辦了,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變成限定繼承,
而且如果遺產大於負債的,你還是可以繼承。


現在不是沒有限定繼承了?
記得現在的法定繼承就是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現在應該只有法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二種。
依新法的法律,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啥麼 父債子償的問題了

不想花錢的話,去地方法院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及狀紙範例可以參考。


PS.. 意思同樓下大大所述,沒有概括繼承了(過去的法定繼承)。
過去的限定繼承變成現在的法定繼承,所以也沒有限定繼承這個名詞了。

這是個有強權沒公理的時代,公理只存在弱者的幻想、強者的自覺。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現在不是已經沒有概括繼承了嗎....
就算什麼都沒去辦...也是限定繼承...
抛棄繼承才需要特別去辦理...
只要誠實申報,現在民法的預設值是限定繼續,就已繼承財產清償其負債。去找法扶諮詢吧。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Tsai0000 wrote:
…前兩天姑姑來電告知
父親已病重住院數月
可能不久於人世
她要我們出面善後...(恕刪)
Tsai0000 wrote:
…我們不曉得他何時會走向人生的終點
法律規定自得知死亡起六個月內需辦理抛棄繼承權...(恕刪)
有六個月的時間你怕什麼?何況是「得知」起六個月。父親過世難道姑姑不通知你們?
前面有幾樓說的沒錯
去年5月民法修正, 往後遺產繼承採限定繼承原則
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 負擔有限清償責任
不再需要特別宣告拋棄或限定繼承

基本上是不需要擔心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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