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就是...社會福利?! (65歲老人免繳健保費的問題)

其實早在今年初 小R的長輩(已滿65歲)聽聞里長的告知, 所謂的: 65歲以上老人得免繳健保費...因此便打算比照辦理...但是 找誰???

(1) 先跑了一趟公所, 櫃檯人員說: 阿伯, 你不是經由公所轉繳 而是依附眷口/為撫養親屬, 所以要問你小孩的公司喔!!!

(2) 打了一通電話問健保局, 客服人員回答是: 你確定已滿65歲? 來~"查核一下身份"喔! 對...你要問你的設籍單位-地方政府 健保客服喔!!!

(3) 再打到"所謂的設籍地方政府/客服專線", 來了...以下是她們的回答:

(3-1) 你是誰? 喔 核對身分...對啦 你已滿65歲, 但是 你的小孩在97年度有繳納6%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以98年還是要由他幫你繳健保費(撫養親屬/依附眷口)啦~

(3-2) 而且"65歲老人免繳健保之補助", 是在98年開始試辦啦...

(3-3) 如果 你的小孩是在98年的個人所得不須繳納6%的所得稅, 那 我們這裡便會"發現?"(據說是由國稅局轉遞資料...小R我懷疑!!!), 然後呀 我們在100年1月會通知健保局, 那 阿伯你的小孩的公司(健保代扣繳單位)就會收到"健保戶異動通知", 屆時 你的健保費就不用繳啦~

(3-4) 這時...小R的長輩 回答客服人員說: 阿我的囝仔 明明在98年度的年收入就不滿36萬/無繳所得稅, 那為什麼在今年/99年卻都還是一直在幫我繳健保費呀? 那 你們明年(100年)才通知建保局, 雖說明年開始可以不用繳(那也要阿伯的小孩依然沒調薪或轉職 Orz...唉), 阿 今年已經繳的, 會不會退還呀?

客服人員 回答說: 不會! 政府的規定 就是這樣, 阿伯 你前面沒聽懂嗎?! ....(終於 阿伯放棄, 掛斷電話)

---------- 偶系分隔線 ----------

結果 雞婆的小R便將此事詢問了自己公司的人資小姐, 兩人的問答是:

人資: 阿 政府怎麼說, 你就怎麼辦呀, 哪有麼多好問的???

小R: 疑? 阿 你們家(你的父母)不也有滿65歲的老人家嗎? 你怎麼都不會想多了解一下?!

人資: 阿?! .......額....... 我們家?! 我爸媽....都是公務人員退休, 自己有所得 而且也沒聽他們提過呀.....

小R: %^^%$$##@@!......

---------- 偶系分隔線 ----------

請問 各位...家有類似情況 可以分享一下嗎?
2010-12-20 12:14 發佈
我才2x歲~

但我遇過...

之前做過政府學校機關的約聘人員~

主任要幫我轉移健保到這單位...
打去健保局問~

"轉了7次電話...所以說也講了...七次一樣的話!"
連健保也要政府出...我們這些受薪階級的都比攤販窮了!!!
>RH< wrote:
其實早在今年初 小R...(恕刪)


自己和父母都是設籍於台北市,如果父母滿65歲,健保掛在自己名下,當年的所得稅繳交低於21%,

每個月每個65歲以上的老人有600多(670~690實際金額忘記了)的免繳額度。

小弟的父親就是7月後滿65歲,健保也是掛小弟的名下(上班族),一開始會多扣幾個月,

9~10月之後就不需要再負擔,(因為小弟的薪水低,每個人扣不超過690),之前多繳的也會退回,

就這樣...
我猜可能是如下的原因會有一年以上的誤差:
98年的個人綜合所得在99年5月才會申報,國稅局核定完成約在100年初(不確定),這時侯才可以開放電腦查資料,所以縣市政府會在100年才有辦法得知是否符合條件。縣市政府會通報名冊給財政部查核條件,如果符合條件,才會通報健保局免收健保費,改向縣市政府收取。

因為政府機關的所得資料一律以財政部的資料為準,所以才會這樣子規定。

中央健康保險局協助各級政府辦理保險對象健保費補助項目一覽表

永澤bobodndn wrote:
我才2x歲~但我遇過...(恕刪)


恩恩~ 雖然小R並非是"當事者/電話對談", 但聽長輩的轉述... 小R便先是不屑這等公務人員(或聘員)的語氣!!!

畢竟這些人可是領我們的稅金當薪水, 應該要有"服務"的敬業態度與良知呀)))

chun000 wrote:
連健保也要政府出.....(恕刪)


先向這位大大抱歉! 小R或是長輩並不是想"賴政府 省這一筆錢", 而是根據里長的說法: 這是社會福利(但也是用你我繳的稅金來編列), 而且也是政府先定, 而符合資格想申請而已; 但如果 您看完全文, 再問問身邊"情況類似"的朋友, 小R倒是懷疑...知道者 多少? 又申請者有 多少??

而且 最主要的重點是...如下:

vic_wang wrote:
自己和父母都是設籍於...(恕刪)


感謝 這位大大的回覆, 但...Orz 小R的長輩是設籍台北縣(未來的新北市), 其中不同者(也是幾經向政府單位電話確認後)是:

(1) 並非是"一開始"扣幾個月, 而是98年度 未滿36萬...但照扣(因為參考97年度繳稅紀錄)!!! 99年度 未滿36萬...還是扣(因為98年繳稅紀錄 仍未轉告台北政府?!)!!! 最少是要等到100年度1月以後, 才...有"可能"通知 代繳/代扣的個人任職公司.

(2) 至於前面扣的一至兩年...根據 健保局的客服人員以及北縣府人員"告知": 抱歉~ 不退!!!

當然 以上僅是由長輩轉述...倒底 這是"德政"? 還是"誤會一場", 也只有等明年/100年1月之後 才見真曉囉!

acehwang wrote:
我猜可能是如下的原因...(恕刪)


也感謝 這位大大的辛苦(找尋網路資料), 但是...但是....就是這個"一年以上的誤差", 經長輩在三地於電話中確認: 總之...前面已經繳的(連續98/99年度 均未超過36萬的應繳稅紀錄), 不退!!!

所以 小R最氣憤不過的重點 就是...此處! 那 豈不是"極度不公 欺負所得低者"???

(1) 以一個需撫養老人家的年輕人, 年收不達36萬 雖不需繳稅(但小R可是有幫忙繳呀~), 但仍須負擔老人家的健保費;

(2) 但雖有"社會福利/德政"可以補助年滿65歲的年長者...但還必須等兩年後 才可生效(通知免扣繳?!)

(3) 那 接下來...如果100年1月"恰好"被調薪或跳槽 因此該年度年收可能會超過36萬....那.... 豈不是 還是"虧"(僅99年度得享免)一年(而98年度還是被扣)呀???

----- 唉...這是 不滿且憤怒的分隔線 -----
>RH< wrote:
那 接下來...如果100年1月"恰好"被調薪或跳槽 因此該年度年收可能會超過36萬....那.... 豈不是 還是"虧"(僅99年度得享免)一年(而98年度還是被扣)呀???


一樣的道理100年1月被調薪資,會在101年5月申報所得稅,102年才會取得最新的所得資料再停止補助,100年及101年都還是有補助呀!

因為延遲的關係,補助會延後,相對的停止補助也會延後。
所以... 所以... 小R還是要勸長輩 要"寬心"感念德政囉~

還是誠心感謝 大大的分析!
試試看~應該可以申請退費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時間: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六、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如因本局未及申報媒體資料、資料錯誤,或
申請人申報資料更正、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等致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未
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補發健保應自
付之保險費: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最近一年申請人或申請其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核
定通知書一份。
(四)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繳費證明正本(保險費如係由金融機構轉帳支
付者,應檢附健保局各分局開具之繳費證明;如為機構團體投保者
,應由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報經本府審查後,由區公所將本府審查結果轉
知申請人。如申請人檢附資料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應限期通知其補正


(舊法規)
臺北縣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試辦要點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以確保老人獲得醫療保健服務,維護老人健康並增進老人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縣滿一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且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為百分之六以下,並無下列各款情形者,補助其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一)出境二年以上且已由戶政事務所逕為代辦遷出登記者。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無須自付保險費者。
(三)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者。
(四)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已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補助者。
但身心障礙者未獲全額補助者,其未獲補助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係指財政部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九五○四五七二四四○號公告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七萬元以下,課徵百分之六者。
前項綜合所得淨額之資料,本府經財政部同意後,按月向財政部所屬財稅資料中心取得。
三、符合前點資格規定者,本府補助之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每人每月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所應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限。
四、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作業依下列之規定:
(一)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每月五日前,將符合補助資格對象之資料,傳送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經健保局與投保資料確認後,於受補助對象所屬投保單位之保險費計算表內減免之,並作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民眾無須提出申請。
(二)健保局與本局媒體資料交換之規範,由健保局定之。
(三)健保局應於每月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及收據向本局請領補助款項。
五、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開始、停止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當月月底前設籍本縣滿一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自次月起補助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二)當月月底前戶籍遷出者,自次月起停止補助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三)當月月底前死亡者,自當月起停止補助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受補助對象喪失補助資格時,自喪失資格當月份起,停止補助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六、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如因本局未及申報媒體資料、資料錯誤,或申請人申報資料更正、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等致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未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補發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最近一年申請人或申請其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課稅證明一份。
(四)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繳費證明正本(保險費如係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應檢附健保局各分局開具之繳費證明;如為機構團體投保者,應由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鄉(鎮、市)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報經本府審查後,由鄉(鎮、市)公所將本府審查結果轉知申請人。如申請人檢附資料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應限期通知其補正。
第一項申請經本府審查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本府將應補發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逕撥匯申請人帳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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