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如果症狀相同,只要拿上次的藥,必須本人到現場,不能托親屬代領,否則不能領藥這規定很鳥,萬一對方不良於行,豈不是很麻煩,有些病明明症狀相同(如鼻塞,感冒),雖不屬慢性病長期病患要開連續處方籤,但症狀相同,有何不可?政策何必拘膩小節,真要A健保費,靠這招是能A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