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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環戴錯,不准進」2010 簡單生活節手環事件始末

上星期才看到「納尼亞特映會手機事件」的新聞,沒想到「簡單生活節手環事件」就在我身上上演!簡單的說,連參加街頭運動都未曾發生過的推擠拉扯,竟發生在需要買票入場的「簡單生活節」!


台中納尼亞特映會被檢舉「手機需交保全暫時保管」才能入場,規定已經載明在票卷上(部份票卷有未載明爭議),且特映會為免費招待,但仍被消基會律師認為表明影響權益;簡單生活節既非免費,更未在任何地方事先說明「需將辨識手環戴在左手」方得入場之限制規定,卻徑自在入口處以妨害自由*的違法方式強制執行。

當天(12月5日)事件的整個過程是,簡單生活節的入場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工作人員驗票,幫消費者戴上手環,在這個環節上,工作人員的確有告知規定需戴在左手,經我詢問理由未果,故因個人穿戴因素將其戴在右手,然而,就在進入第二個環節,工作人員檢查消費者手環以放行入場時,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後表明為工讀生)喊出:「把他攔下來!」「不戴在左手,他就不要進去!」就像在抓賊一般。

於是主辦單位聘雇之保全人員(應屬強固保全公司提供之「威力保全」服務)立即將我擋下,我在錯愕之餘,仍試圖與該工讀生溝通,卻依舊得不到為何手環需戴在左手的理由,此時工讀生將另一條手環戴在我的左手,且試圖扯下(其後稱剪下)我右手的手環(所以留下的手環爛爛的),由於絲毫感受不到主辦單位對消費者的尊重,我當即表明,手環已經戴在我身上,要取下需得到我同意,否則是侵犯我的身體權。

《借用朋友 Manoo 關於手環的照片》
依據經驗法則,辨識手環的功用在於,提供購買當日票卷消費者一個重複進出場的識別方式,因此,要是入場之後並無重新入場打算,根本無需穿戴手環(除非入場之後還要有祕密警察到處檢查,沒有戴手環「通通抓起來」),更何況我的確已經穿戴手環,主辦單位竟以手環的穿戴方式不合規定,禁止合法買票的消費者入場,且完全不提出任何合理解釋(曾隱約聽到「要統一」,那不想「被統一」不行嗎?),如此之蠻橫無理,當下幾乎讓人忘了身在台灣。

接著保全將我強行拉離入口,我則恢復冷靜,在這個過程中開始記錄影像。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CHEvIPwtt4

沒錯,正如你所看見的,先是把我當成小偷要查票,接著數度發生推擠拉扯,其中一個保全還說:「不要照,照到沒用啦!」,工讀生也以手遮擋名牌,之後另一個工讀生說不出理由之餘,倒是提到了可笑的左手殘障例外規定(所以我回敬的對話的確是在坳),十餘分鐘後,「和氣的」主辦單位馬先生(可能是)出面,說了聲「大家和氣」直接放行,那之前的過程是要我也和氣地笑一笑「吞下去」嗎?當時我有朋友已經入場等很久了,所以便先入場,但絕非就這麼算了。

簡言之,我是合法購票消費者,理當有享用服務(入場)的權利,欲迫使我行無義務之事(戴手環於左手),或妨害我行使權利(入場)都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另有民事上不完全給付或給付延遲之責任。

以往也曾有一次被妨害自由的經驗,但是對方顯然是歹徒,而且四下無人,更無影片記錄,這次的經驗則是,對方是頗獲好評的活動主辦單位,在眾目睽睽之下,還有拍攝過程的影片,結果居然是近似的。

辦大型活動很難,我大致可以忍受爆滿的垃圾桶與爆出的垃圾、隨處抽菸(不在指定吸菸區)也無人勸導,或是網路通訊完全掛點讓我少拿了一堆街旁徽章等等難以控制的狀況,但是侵害人身自由這件事,完完全全採破我的底線,因此一定要將此事公佈出來。

截至12月7日,東森(未經投訴主動連繫)及 TVBS(經投訴)已經針對「簡單生活節手環事件」採訪並報導,但好玩的是,蘋果日報(經投訴)有記者打來,感覺上卻好像主辦單位代言人,不但主動幫忙想理由,還試圖跟我辯論主辦單位有權如此規定(不處理此投訴即可,居然還要打來坳 :p)



其實當天入場後,立刻轉換心情,愉快地逛了展場,也聽了幾場演唱(尤其是令人震攝的亂彈阿翔場),實際上是有享用服務的,所以我的訴求很簡單,就是要求主辦單位針對此事道歉,不只是對我,還有當日有同樣感受的網友。

L 說:真的,第二天我貼右手就不給入場,我說一開始要求讓我貼右手的耶,還是死不讓我進去
C 說:帶錯手這個超爛規定,左撇子為什麼不能選戴右手! 第一天就被這個很糟的規定氣到= =

P.S. 經由媒體揭露後,終於得知理由是「杜絕黃牛收受手環」(因為黃牛不知道該戴左手還是右手),沒想到超爛規定還有超爛理由支撐,實在是瞎到不行!

*本案經檢察官與律師朋友雙重確認,皆認為依描述情節而言,應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只是程度比較輕微而已。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文網址:http://nchild.blogspot.com/2010/12/2010-simple-life.html
2010-12-09 12:52 發佈

nchild wrote:
上星期才看到「納尼亞...(恕刪)


真是複雜......
人生は一期一会だ!
nchild wrote:
上星期才看到「納尼亞...(恕刪)


所以你就是楊先生...?

前兩天的蘋果有一篇類似主辦單位的全版聲明,講的就是這件事嗎...?


自由萬歲

自由萬歲

小的公司也規定識別證要掛出來
可是我因為覺得吊在那不符合我的風格
所以決定都放在口袋不拿出來,結果會?

小的在pub違反店內規定被保全圍事攆出來
不知道可不可以也告妨害自由

內文有許多先入為主的觀念與言詞
只要我喜歡有啥不可以



自由萬歲 ?


nchild wrote:
且試圖扯下(其後稱剪下)我右手的手環(所以留下的手環爛爛的)


活動結束後 我要撕開這手環也撕不斷(材質不錯喔) 後來是從黏貼處拉開才拿下的



當天我也有表示想戴右手(因為左手有戴錶) 

不過工讀生跟我說規定要戴左手

我就說 喔 好吧 那就左手

就醬

原來這小事可以搞那麼複雜啊....
Dirty Deep Done Dirt Cheap
不過就是戴左手而已...
有必要搞這麼複雜嗎??
nchild wrote:
工作人員的確有告知規定需戴在左手,經我詢問理由未果,故因個人穿戴因素將其戴在右手

而且入場前就有說了戴左手...偏偏還要問人說為什麼??
個人因素??
真的是...典型的花錢就是大爺的觀念...

不尊重主辦單位的規定

又要別人尊重你?

有錢是大爺的心態

不可取

你去規定要穿正式服裝的宴會

結果穿拖鞋進不去

是你失禮還是餐廳妨礙自由?

怪怪

nchild wrote:
上星期才看到「納尼亞...(恕刪)


我只能說真是無聊的事件,發文者如果想對無知的工讀生或保全提告就去吧,

不過我想他們只是執行主辦單位的規定,至於為什麼要這樣規定,我想也不是很重要,

不爽這樣規定就不要去阿。
nchild wrote:
*本案經檢察官與律師朋友雙重確認,皆認為依描述情節而言,應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只是程度比較輕微而已。


我個人是認為很難成立吧。否則如果我穿拖鞋在高級餐廳門口被攔下,強制要求我換穿正式皮鞋方可進入,那我可以告他強制罪嗎?
nchild wrote:
上星期才看到「納尼亞...(恕刪)





我得老實說


















我覺得


這排的上2010最無聊新聞TOP 3
還好啦…
又不是剪了你的環不給妳進
對方還多賠了一條給妳呢
除非此地無垠三百兩
如果自己不是黃牛或黃牛票
何必那麼大反應呢
所以看展開心就好囉~
帶左手又不妨礙到牽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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