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並不是很清楚整個狀況
只知道......公司並沒有給替代役男當初談定的薪水
比如說,替代役男新訓結束並至公司服務後
國防部給予18K的薪水
而公司當初答應會補足到40K
實際上......並沒有
當然,替代役男會向公司爭取補足到40K
然而,公司卻當作沒這回事兒
公司的作法雖然可議
但是,這也給了社會新鮮人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凡事都要白紙黑字寫清楚
公司的每個替代役男都是栽在這裡
初出社會,以為每個人都是好人
結果......
現在,這位替代役男在爭取不到的情況下
使出了終極大法............自動休假
也就是說,領多少錢,做多少事
有沒有覺得似曾相似
沒錯!劉德華主演的最佳損友電影中曾經出現過
做一半運動
工作做一半
薪水領一半
這位替代役男就是使用這招
既然我只領國家給我的18K,那我就不上全班
於是,這位替代役男每周自動休假二日
公司也拿他沒轍
公司如果開除他,意味著公司將來無法整取到研發替代役
公司如果補足他,意味著公司也要花一筆錢補足所有研發替代役少領的薪資
怎麼做公司都覺得兩難
各位鄉民可能會覺得,花筆錢不就得了
問題就出在於老闆
老闆寧可把錢賺進自己口袋
也要省點兒錢在員工身上
第 二 章 服役規定
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安置輔導處分或感化教育處分裁
判確定,在執行中者。但受保護管束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擅離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六、失蹤逾三個月者。
前項停役期間,不算入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章 罰則
第 52 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55-2 條
研發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
發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