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看到新聞媒體就強姦幼童案的判決不表認同
社會輿論也給予承審法官很大的壓力
但我還是想為法官們說句公道話
大家要知道法庭的判決取決於證據的效力
通常強姦案的證據多為被害人的單一證詞
送檢鑑定結論也多指稱下體紅腫等情形有很多原因
因此
承審法官很難僅依上述薄弱的證據來判處重刑
但又因社會觀感或其他壓力致不得不做有罪判定
造成大部分的承審法官對這類案件多以輕判處理
所以這些判決其實不應全然責怪法官啦
主要還取決於證據力的強弱
如果要用詳細的證據才能判刑
恐怕這類兒童強姦或猥褻案件
都會無罪釋放
也許我們該引進陪審團制度,
讓一般民眾決定有沒有罪,
再讓法官決定要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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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心證~單純以陳水扁貪污案來看~甲法官的看法就是收押收押在收押~但是報載乙法官卻是不認同~且認為必須交保~是否自由心證權太大~可以判生也可以判死~這一點為什麼不學習外國的陪審員制度(外國陪審員制度好像必須一致認同才可判刑~我們可以改良啊~改良成少數服從多數啊)法官只能根據陪審員有罪無罪處犯罪嫌疑人徒刑或當庭釋放~
司法官的養成~通常一個司法官的誕生~背後就是~讀書讀書在讀書~像陳水扁~大學時代就通過律師特考~但其社會經驗如何~學識上~司法官無人能出其右~但社會經歷咧~無怪乎有(喇叭事件新進還有山貓事件)考取司法官應到犯罪的最前線單位刑事警察機關實(見)習一段期間~而後才能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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