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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媒體所稱的恐龍法官說句公道話

最近常看到新聞媒體就強姦幼童案的判決不表認同
社會輿論也給予承審法官很大的壓力
但我還是想為法官們說句公道話
大家要知道法庭的判決取決於證據的效力
通常強姦案的證據多為被害人的單一證詞
送檢鑑定結論也多指稱下體紅腫等情形有很多原因
因此
承審法官很難僅依上述薄弱的證據來判處重刑
但又因社會觀感或其他壓力致不得不做有罪判定
造成大部分的承審法官對這類案件多以輕判處理
所以這些判決其實不應全然責怪法官啦
主要還取決於證據力的強弱
2010-11-25 22:31 發佈

smartelmer wrote:
最近常看到新聞媒體就...(恕刪)

歡迎加入小惡魔聊天室

smartelmer wrote:
主要還取決於證據力的強弱...(恕刪)


我覺得是$$的多寡..
有些案本來就舉證困難, 尤其被害人又是最弱勢的兒童
如果要用詳細的證據才能判刑
恐怕這類兒童強姦或猥褻案件
都會無罪釋放

也許我們該引進陪審團制度,
讓一般民眾決定有沒有罪,
再讓法官決定要判幾年.

http://www.flickr.com/photos/li202/
台灣的司法制度乃至於其他法律及司法官的養成~多有嚴重的缺陷~雖說有仿照外國法律~但一經台灣引用~冠個改良式的名稱就以為比外國法律更嚴謹更優秀嗎??為什麼一天到晚學外國法律~毒樹果原理~自由心證~一堆有的沒的~為什麼不能有自己國家的特色乃至於外國接受採用~蓮花理論(或者說改良式蓮花理論)蓮花出汙泥而不染~違法搜索而得的證據就一定要排除嗎?可是他確實是犯罪證據阿!!為什麼不改良成有限度的違法為合法的範圍~其搜索所取得的證據是有用的~

法官的自由心證~單純以陳水扁貪污案來看~甲法官的看法就是收押收押在收押~但是報載乙法官卻是不認同~且認為必須交保~是否自由心證權太大~可以判生也可以判死~這一點為什麼不學習外國的陪審員制度(外國陪審員制度好像必須一致認同才可判刑~我們可以改良啊~改良成少數服從多數啊)法官只能根據陪審員有罪無罪處犯罪嫌疑人徒刑或當庭釋放~



司法官的養成~通常一個司法官的誕生~背後就是~讀書讀書在讀書~像陳水扁~大學時代就通過律師特考~但其社會經驗如何~學識上~司法官無人能出其右~但社會經歷咧~無怪乎有(喇叭事件新進還有山貓事件)考取司法官應到犯罪的最前線單位刑事警察機關實(見)習一段期間~而後才能就職~

更正

不是媒體所稱的恐龍法官

是眾人所稱的恐龍法官

突然想到一則新聞的標題

"有錢人比較沒有同理心"

smartelmer wrote:
最近常看到新聞媒體就...(恕刪)



情、理、法,就這樣.....................



法官的用意不是要主持自己的正義、也不是要主持法律的正義,而是要主持人民的正義!!!!!!

制訂法律很大的用意在於避免人民動用私刑,如果法官的判決不能讓人心服口服,那不是恐龍法官是甚麼????以後大家抓到犯人自己來就好了啊!!!!很多事情是常識,根本用不到證據這種東西!!!!!
哈 這個觀點真有趣呢

好像是說法官在沒有"確信"的心證下
做出一個折衷的判決
由控辯雙方共同分擔司法程序上的瑕疵

那到底該由誰來喊司法不公呢
莫非是投降輸一半
所以犯罪者只要懂得如何使證據薄弱, 法官與司法就是犯罪者的保護傘??

請問強姦罪這種現場會有其他證人可以指證嗎??

輕判只是會造成被害者的二度傷害, 正義又在哪??
違法取得的證據按程序來講本來就不應採納
但不可否認的
這部份也可能影響到法官的心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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