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因銀行債務關係,欠了銀行本金約95萬,利率是9.5%,累計大概有11年之年,才跟我追討,再加10%違約金將近200萬,並強執我的薪資。後來跟簡易庭聲明異議,法官也認為超過5年部份利息不能追討,但還是希望我們和解。銀行因此與我簽和解書,就還清本金95萬即可,但條件是一個月內清償。所以陸續跟家人朋友借了一大筆錢後結清,銀行也發放清償證明書,並於上週一11/15跟執行官撤銷強制執行。但公司與我一直沒有收到撤回強執的文件,今天受不了,打電話給處理的書記官,竟然跟我說要他們審核同意才行,中間溝通過程就省略了,其言下之意就是他們認為合解條件不收利息不合理,感覺要幫銀行強出頭多少追要一點。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債權人與債務人談妥的和解協議書不就是雙方協議完成並按條件清償,不就OK了嗎??執行法院的書記官或事務官有對和解書的裁量權嗎??謝謝各位大大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