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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露台收租金?

想請教各位大大 , 去年我買了一個有露台的房子 , 建商說哪露台是沒有產權的,約定給我專用所以我付了17萬買了(合約可證明) . 最近管理委員會成立允許露台可以加採光罩,但是要收租金 . 想請問有經驗的大大,這樣合理嘛? 有人這麼做嘛? 如果有租金一般的行情為多少?
2006-07-19 16:3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露台
Jesselin wrote:
想請教各位大大 , 去年我買了一個有露台的房子 , 建商說哪露台是沒有產權的,約定給我專用所以我付了17萬買了(合約可證明) . 最近管理委員會成立允許露台可以加採光罩,但是要收租金 . 想請問有經驗的大大,這樣合理嘛? 有人這麼做嘛? 如果有租金一般的行情為多少?

呃,這個有點問題耶
首先,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的「建築技術規則 」定義:
------------------------
露臺及陽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
------------------------
因此,你買了有露台的房子,那個露台應該是在你的產權範圍內吧
那麼,管委會憑什麼用你家的地,來跟你收租金這個邏輯怪怪的喔。

可是,接下來如果你的露台是如下的情形
http://www.moneydj.com/z/glossary/glexp_4199.asp.htm
譬如屋頂、公共空間,那麼就有可能須透過管委會來規範了。

建議你,可以跟建商要「建築物核准平面圖」來看,就可以看出那塊
露台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了
建議大大先將權狀拿出來看看,一般來說露台屬於社區共有的,除非有算至產權內賣出。否則一般來說都是不能動用的。而制式住戶規章,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該都有規定露台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除約定使用外,並不可任議佔用或變更。先去看看權狀跟住戶規章再來討論租金!
房屋買賣合約上有注明 "約定專用" 可以算嘛?
佛光普照
補充一點.哪個露台是一定要經過我家裡才能到達的,沒有其他的住戶可以使用的.
佛光普照
根據個人經驗,

1.露台加採光罩, 超過標準尺寸(我不記得多少了, 但是尺寸絕對不會讓妳滿意, 只可防潑雨而已)就是違建, 但不是即報即拆那種,有人檢舉時, 會寄通知書來, 要求現勘, 很麻煩

2.若管委會同意, 問題比較小, 否則, 它不爽, 去檢舉, 就會拆, 所以, 若錢少, 花錢了事, 採光罩面積也可作大一點

3.露台有所謂"約定專用", 只是使用權利而已, 沒有建物所有權

總之, 本來以為有露台是一件美事, 搞到最後, 灰頭土臉
Trillionaire2020

[鬱卒][鬱卒][鬱卒][鬱卒][鬱卒][鬱卒]

2024-06-12 17:24
謝謝您! 但是我的問題是約定專用部分.管委會有權利加收租金嘛?
佛光普照
如我所說, 約定專用是使用權而己, 管委會當然沒有權利收租金,
但是,你只可以在露台放曬衣架曬衣服、種花, 或作一個小小的遮雨棚(前題還是要管委會同意, 否則它以住戶規章檢舉你),
所以, 若錢少, 花錢了事, 採光罩面積也可作大一點

另外, 多附給建商露台的錢, 就只是合約多了一條約定專用而己, 過去房屋買賣,露台每坪價格約為主建物每坪價格的1/3; 以前有露台時, 你要怎麼用沒人管, 現在有住戶規章及管委會, 你不能像以前那樣使用了
就像樓上大大所說的,一般來說,你跟建商房屋買賣契約中,有約定使用權。
但是這僅限於使用權利而已,產權並不屬於您。產權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沒產權?那我也可以說那是我的囉!真奇怪?)

建商與您約定之使用權那時,因為大多數區分所有權人幾乎都是建商(大部分房子還沒賣出)。所以您可以合法使用。

但是問題來了....一但建商將房子賣出,也就說區分所有權人為每一個住戶時,露台變成全體住戶的,那時您要使用,也是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下約定使用。而一般管委會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代表,所決議之事項,也屬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事項。

所以管委會向您收租金,若是經過開會所決議的,那並無不妥。因為管委會成立須向當地公所報被核,也受大廈公寓管理條例約束。是有法律效力的!

若是大大違法使用的話(不管他人是否能到達的地方,屬全體共有地),都屬違建,也屬侵權或侵占。若鬧大了....對大家都不是好事!相信您也不願意花錢裝了之後....一直被檢舉...被拆吧!

若是對租金不滿意,可以跟管委會溝通,或是自己推選當委員減租金
不然就不要去使用它吧!免得麻煩!

P.S. 好像法律都站在建商那邊


目前我是管委委員....

樓主大概是被建商的文字遊戲給匡了!!

雖然露台的位置是包含在您的房子之內
其他住戶無法進入

但是
露台的產權還是屬於公共設施(公設),所有權屬於全體住戶
除非所有的住戶都簽下"放棄使用"或"約定轉讓使用"的文件
單單靠您與建商的房屋買賣合約,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一般購買新建房屋,露台使用糾紛最容易遇到的就是樓主的例子

其實一般正確的做法
就是在其他每個住戶與建商簽約時,都要同時簽署一份放棄(轉讓)使用露台的約定文件
(就像半哄半騙強迫簽署陽台外推的二次施工同意書一樣的道理)

只能說樓主的建商有點無良
只想早早簽約賣房子賺錢,對於這種易生糾紛的部分都是採刻意哄騙的方式矇騙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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