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大大 , 去年我買了一個有露台的房子 , 建商說哪露台是沒有產權的,約定給我專用所以我付了17萬買了(合約可證明) . 最近管理委員會成立允許露台可以加採光罩,但是要收租金 . 想請問有經驗的大大,這樣合理嘛? 有人這麼做嘛? 如果有租金一般的行情為多少?
Jesselin wrote:
想請教各位大大 , 去年我買了一個有露台的房子 , 建商說哪露台是沒有產權的,約定給我專用所以我付了17萬買了(合約可證明) . 最近管理委員會成立允許露台可以加採光罩,但是要收租金 . 想請問有經驗的大大,這樣合理嘛? 有人這麼做嘛? 如果有租金一般的行情為多少?
呃,這個有點問題耶
首先,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的「建築技術規則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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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臺及陽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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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你買了有露台的房子,那個露台應該是在你的產權範圍內吧

那麼,管委會憑什麼用你家的地,來跟你收租金

可是,接下來如果你的露台是如下的情形
http://www.moneydj.com/z/glossary/glexp_4199.asp.htm
譬如屋頂、公共空間,那麼就有可能須透過管委會來規範了。
建議你,可以跟建商要「建築物核准平面圖」來看,就可以看出那塊
露台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了
但是這僅限於使用權利而已,產權並不屬於您。產權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沒產權?那我也可以說那是我的囉!真奇怪?)
建商與您約定之使用權那時,因為大多數區分所有權人幾乎都是建商(大部分房子還沒賣出)。所以您可以合法使用。
但是問題來了....一但建商將房子賣出,也就說區分所有權人為每一個住戶時,露台變成全體住戶的,那時您要使用,也是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下約定使用。而一般管委會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代表,所決議之事項,也屬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事項。
所以管委會向您收租金,若是經過開會所決議的,那並無不妥。因為管委會成立須向當地公所報被核,也受大廈公寓管理條例約束。是有法律效力的!
若是大大違法使用的話(不管他人是否能到達的地方,屬全體共有地),都屬違建,也屬侵權或侵占。若鬧大了....對大家都不是好事!相信您也不願意花錢裝了之後....一直被檢舉...被拆吧!
若是對租金不滿意,可以跟管委會溝通,或是自己推選當委員減租金

不然就不要去使用它吧!免得麻煩!
P.S. 好像法律都站在建商那邊

目前我是管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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