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個稱之為小Y吧!
小G和小Y都是男生,兩個人有一些感情糾紛

某天,小G忍不住了,衝去小Y上班的地方毆打小Y
小Y眼睛的水晶體被打傷,不過目前手術過後已恢復正常
其他身體並無大礙的傷害!
不過,小G接到了警察局通知到案說明
筆錄作完後,警察說移送地檢署....

小妹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大大!
請問,移送地檢署等於起訴嗎?!
傷害罪不是告訴乃論罪嗎?警察怎麼沒先問要不要和解?!
如果小G不和解,不道歉會被抓去關嗎?!不過小G沒有前科又是初犯...
移送地檢署跟移送法院有什麼不一樣嗎?!
感謝各位大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