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會讓遊戲外掛合法化?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663

線上遊戲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重要娛樂之一,也衍生許多消費爭議案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稱行政院消保會)10月21日第181次委員會議通過「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針對遊戲分級、退費機制以及遊戲點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條款等訂出明確規範,等主管機關經濟部公布施行後,將可進一步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由於線上遊戲的消費族群多為兒童或青少年,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修正草案特別明訂業者應載明遊戲之分級級別及禁用或適合的年齡範圍,希望提供選購線上遊戲產品的父母或消費者一個判斷的標準,藉此維護兒童及青少年族群的身心健康。

本次修正草案也明訂消費者可以在購買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7天內,向「原購買處的業者」請求全額退費;但原購買處的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時,仍由線上遊戲的業者負退費責任。另外,消費者如果利用系統或工具對業者電腦系統進行惡意攻擊,或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等違反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遊戲或有經司法機關查獲的任何不法行為時,業者若欲立即中止契約,也必須用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消費者。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修正草案還包括寶物(電磁紀錄)被盜保障條款、查詢遊戲歷程保障條款及禁止業者濫用解釋權條款,並增訂除贈品外,不得記載遊戲點數的使用期限等規範,對於線上遊戲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更加完備。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也提醒大家,購買線上遊戲產品,應享有至少3日的契約審閱權,消費者可上該會網站http://www.cpc.gov.tw/查閱或下載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倘因線上遊戲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諮詢或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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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這就是我們國家政府的偉大政策啊



十六、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所以外掛開再大也沒差,反正還有被警告的機會,人家官方不能馬上鎖定,這哪招?
現場抓到外掛就給他鎖下去了啊,何必在那邊影響到其他消費者的權益?
他們開外卦影響其他消費者權益,消保會怎不出面?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不得超過七天? 天殺的! 七天放出來以後還不是照開? 這根本就跟台灣現在死刑制度一樣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十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代表我外掛開多大,只要裡面有點數,開掛被抓就可以要求退費,這哪招?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三、不得約定排除甲方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外掛業者:這就是愛台灣啦!
2010-11-07 16:4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合法化 遊戲

soron255054 wrote:
http://www...(恕刪)


你怎麼這樣
外掛也是要月租要帳號呢
也是虛擬財產阿

這文會被砍吧?
首先這只是草案.

還有...若真通過, 此法能適合於26嗎?

soron255054 wrote:
http://www...(恕刪)
遊戲都出內掛了.....不過很難用

soron255054 wrote: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所以外掛開再大也沒差,反正還有被警告的機會,人家官方不能馬上鎖定,這哪招?

現場抓到外掛就給他鎖下去了啊,何必在那邊影響到其他消費者的權益?

他們開外卦影響其他消費者權益,消保會怎不出面?


如不以警告方式難保有誤殺情形
你確定要讓官方想殺就殺嗎?
他只要一句疑似外掛就可以砍你的帳號?


soron255054 wrote: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不得超過七天? 天殺的! 七天放出來以後還不是照開? 這根本就跟台灣現在死刑制度一樣

七天的目的應該是給消費者澄清是否使用外掛
如果你被誤殺你會很希望有這七天的


soron255054 wrote:
十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代表我外掛開多大,只要裡面有點數,開掛被抓就可以要求退費,這哪招?

這就要分開來看了
甲方雖然開掛但是他購買點數屬消費行為
開掛是違反遊戲規則需開罰
但付出的消費未得到應有的產品是不對等的
我猜這是這條的目的
同樣的如果你被誤殺你也會希望有這一條
免費的遊戲,應該不在管轄範圍吧!!
用外掛一抓就該鎖,還等甚麼!!
當官都當傻了!!

soron255054 wrote:
http://www...(恕刪)


等外掛合法 遊戲公司就倒了
nnnnnnnnnnnnnnnnn nnnnnnnnnnnnnnnnnnnnn nnnnnnnnnnnnnnnnn gun gi by fa bu qi lai

reebok99938 wrote:
等外掛合法 遊戲公司...(恕刪)


看來你不懂遊戲生態

外掛=遊戲=人數
樓主有所誤解,開外掛的話,是立即停權終止契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沒用掉的點數,除非證明是不法得來,否則當然要退費,
而非法使用者對遊戲公司造成的損害,遊戲公司還是可以透過現有法條求償。
沒什麼不合理啊
別再玩這玩意兒了
多去郊外走走
交幾個女朋友
多賺點錢
生幾個小孩
人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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