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一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的答案

題目:
依據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有誤?
(1)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2)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如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3)雇主因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4)職業災害勞工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依法終止契約時,無須預告雇主。

給的答案是4

但覺得好像2才正確?

有點混亂了....,在此請教大大們正確答案應該是多少?

先謝了.....

2010-11-06 23:39 發佈
這是勞工行政/勞工法規大意的問題
社政法規也有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我也一直背不起來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
雇主因應經營情況而得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時機為: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以上勞基法第11條);
(六)女性勞工在產假期間或一般勞工因職業災害在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勞基法第13條但書);
(七)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20條);
(八)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企業併購法第17條);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第 26 條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準
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職業災害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
規定預告雇主。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剎那揚羽 wrote:
題目:依據我國職業災...(恕刪)

關於選項(2)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如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雇主有過失才有責任
可能是基於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然去志光的討論區問吧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剎那揚羽 wrote:
題目:依據我國職業災...(恕刪)

第 7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so 答案4沒錯
不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很少考

版主是在準備地方特考的勞工行政嗎?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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