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雇主先前已開立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給離職的員工,然後該離職的員工也已經過就業服務站的幾次認定後,已領了勞保局幾個月的失業補助金.但是雇主為了不支付資遣費給離職的員工,所以雇主以誤開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的理由,向勞工局撤銷那張"非志願離職證明書".....那位可憐的離職員工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