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換工作,某公司請我填線上履歷
填到一半........熊熊看到
重要規定:本行規定新進人員最少須服務滿三年以上,如在報到後半年內離職時,
願無條件一次退還本行最後約當在職一個月薪津之違約金,(但在第一個月內離職者
則以所領金額為限),服務滿半年後,至少須繼續服務滿二年六個月,如中途離職,
願無條件退還本行最後約當在職二個月薪津之違約金。
本人了解上述服務至少三年以上之規定,並聲明本表填報事項均屬事實,如有謊報
或隱瞞願負法律之責。
請問有人聽過這種規定嗎??
kctony0420 wrote:
不過像業務性質的比較不需要保證服務多久
但是通常都會要簽離職後1~2年內不得從事相關產業的工作
畢竟客戶是跟著業務跑的
基本上這條更是無理,而且記得是無效的
除非在這段時間內你如果因為這樣找不到工作的話
公司願意補助你的生活費
不然這根本就是屬於不平等條約
Bigtree wrote:
基本上這條更是無理,而且記得是無效的...(恕刪)
這是競業禁止,只要符合規定,大致上是可以成立的。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21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釋:「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二、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三、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四、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五、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簡言之,競業條款為雇主為防範在職或離職員工洩漏公司機密,或協助公司競爭對手,造成不利於公司之情形,而與勞工所定立保護公司的條款。
譬如: 當月五日領完薪水, 隔天就不來上班... 反正那五天算做白工, 上個月領到最重要...
以前常聽有人, 因為提早告知公司. 反而連上個月的薪水都沒領到...
如果你對這種工作, 可做可不做. 只差在合約條件的話
建議你, 將罰款金額平約到每個月, 當做是你的滿意薪水. 再以此來跟hr談薪
例如. 本來滿意月薪30000 *2月罰款/12個月 = 5000, 所以你開出的薪水35000起
至少, 真要你賠款時. 心理上比較說服自己接受...
不過, 這種失去公平性的合約通常是不合法的.
簽了等於沒簽...
前提是, 簽這個合約. 受雇人也要得到等同的補償. (也就是薪水談高些)
有興趣查一下「競業禁止」, 正確的法規「營業秘密法」.
應可查到蠻多經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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