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離奇車禍冤案 - 求車禍鑑定專家

各位嘴泡界的前輩們

小弟在 動研室七嘴八舌區 看到下面這篇文章,
因為 想不到解決的辦法,只好把問題 丟到 熱心公益 嘴泡區
希望大家幫忙想想辦法~

因為
並收到通知在11月入監執行
我們只剩絕路可走,只能再憑添一樁社會悲劇
實在令人擔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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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719113&p=5

yuanang wrote:

我是一個平凡的上班族,四年前一個暗夜下班,經過路燈故障的彎道後,所駕墨綠色小轎車僅僅左輪壓到一個異物不以為意就離開,爾後被一個機車騎士舉發說我壓到一個躺在車道上的人,後來並在我車最左側採集到兩點死者血跡,經四年的纏訟,在今年八月被判過失致死二審定讞,並收到通知在11月入監執行

但本案實為非常明顯之冤案 : 舉發我的機車騎士後來出庭時一再表示當晚並沒看清楚我壓到甚麼東西,同時另有現場商家目擊證人出庭證稱真凶係另有一台白色轎車的右側壓到死者頭部,霎時間還造成死者腳部高高抬起,該兩名目擊者一致證稱死者是頭朝內腳朝外橫躺車道上,竹苗車鑑會與省覆議會一致鑑定死者先嚴重酒駕超速騎車滑倒為唯一肇事原因,且依卷內跡證無法鑑定我為肇事車輛。法醫驗斷書所載死者頭部遭鈍力損傷腦漿溢出死亡,而臉頰留下明顯致命輪胎印記與我的車輪胎印大不相符,另死者身體與腳部完全沒傷沒骨折沒內臟破裂表示身體沒被車底盤輾過,依死者躺臥方向顯見肇事車輛必為右輪壓過死者頭部,此完全符合現場商家的描述,但與我駕小轎車僅有左輪壓到東西的狀況大不相同。交通大學車鑑中心雖鑑定依我車上血跡判斷我左輪輾壓死者身體某部位可能性極高,但亦說明無法斷定輾壓部位為何,又說明不能排除是壓到現場死者安全帽或三角錐而沾到血跡,一審法官判決卻引用上述不合邏輯的交大鑑定報告與顯為臆測之詞的機車騎士證詞便硬栽贓我左輪壓到的是死者頭部,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樣的話死者全身應該也被我車底盤輾過才對,但我車底盤怎麼沒有任何損傷與死者血跡反應?死者身體也竟能完好無傷? 另車禍現場旁監視器還顯示我的車晚於案發110報案時間3分鐘後才經過現場,更證明我非肇事兇手!

二審又經前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石台平(319槍擊案檢察總長指定法醫、並任各地檢署榮譽法醫)出庭鑑定結論:我的車輛與死者身體並無接觸,且指出因死者頭部沒有嚴重變形,顯然根本沒被輪胎輾壓,更證明交大鑑定我的左輪輾壓到死者身體不合事實。

一審審判長楊惠芬不知是否為職業習慣,一開始在審理程序庭便威脅我要和解認罪了事,即便我不是兇手,迫於怕被關的壓力,後來我在庭上也只能答應對方要求的金額要賠錢了(我以為肯賠錢就沒事了),只因我不願聽從法官指示再含冤認罪,竟就遭重判一年四個月刑期,法官罔顧以上種種明顯之反證,判決書內容處處移花接木張冠李帶,違法判決事實甚明。到二審高院審判長林明俊,因涉何智輝賄絡案,其在本案審理同一日便請辭獲准,同日被媒體採訪時且對高檢署嗆聲說調查他會讓法官不敢判被告無罪,爾後庭上果然不讓我律師發言,10分鐘便草草將我審理庭結束,並枉顧卷內事證繼續再維持本案原判。

本案纏訟四年來的訴訟折磨與蒙冤壓力,除了自己得了心臟二尖瓣膜脫垂症,我太太竟也不幸於這個月確立診斷罹患癌症,並剛進行外科切除手術,目前連洗澡也無法自理需要我來照料,因癌細胞已擴散,醫生囑咐後續尚有為期半年之化療與電療,並且有可能不久於人世,癌症治療過程對身體與心理之折磨一般人都已難以承受,而我太太雙親皆已往生,在世上只與我相依為命、互相扶持,若在此重要時刻,我又含冤入監服刑,勢必對她造成更大的打擊,恐加重病況惡化而不能保其生命。另我們尚有兩名幼子,一個小三一個大班,家中僅靠我上班收入為經濟來源,且部分薪資收入與財產已遭同案緣故假扣押中,若在此時入監無法工作,將無法再負擔太太癌症治療費用與兩名幼子之生活,妻小頓失生活與精神依靠,兩個年幼的小孩無人照顧,爸爸含冤入獄、媽媽罹癌病危,且讓我沒辦法陪愛妻走完可能是人生的最後一段路,令人情何以堪。

本案車禍死者身後的配偶必定悲痛不已,誠屬憾事,然法官竟放著明顯另有真兇的事實不顧,蠻橫冤判無辜小民,再造成另外一個破碎的家庭,小民實在走投無路,我已於10月初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但司法救濟之路已緩不濟急,我們只剩絕路可走,只能再憑添一樁社會悲劇
2010-10-30 23:36 發佈

hiidog wrote:
各位嘴泡界的前輩們小...(恕刪)


看完感覺又是一個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案例


01不是很多法律專業人士嗎

這時候該是你們發揮的時候了~

幫幫他吧

最近被回收的文章越來越多是怎樣= =
懶的去爬文
我只想問一句
該文章有沒有貼出判決書?

hiidog wrote:
各位嘴泡界的前輩們
...(恕刪)

認了吧 10個月對吧
民事不要陪
反正給國家養吧
算你雖小遇到這個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蘋果飯 wrote:
懶的去爬文
我只想問一句
該文章有沒有貼出判決書?...(恕刪)

找了一下,他自己做的 blog有....
(直接貼上了)


我的二審判決書
http://taiwaninjustice.blogspot.com/2010/08/blog-post_6528.html

---

【裁判字號】 98,交上訴,182


【裁判日期】 990804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上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簡泰正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

訴字第67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5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乙○○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

項過失致死罪、第185 條之4 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6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8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

應予維持;除原判決第1 頁倒數第8 行犯罪事實欄「以致駕

駛上揭車輛『輾壓』潘OO」應更正為「以致駕駛上揭車輛

『以左輪擠觸壓』潘OO」之外(詳後述理由 二),並引

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上訴意旨略以:

一、證人陳OO並未親眼看見被告的車有壓過死者,僅屬臆測。

二、依據國立交通大學鑑定報告,僅認定被告車輛左前保險桿下

方血跡應為直接刮觸造成、左後輪內三角架上則為直接刮觸

或輾壓噴濺造成;原審卻逕認皆是噴濺血跡,與鑑定報告不

相符。

三、鑑定報告認定死者應是遭車輛以右輪輾過頭部致死,且現場

留有大片血跡,肇事車輛右輪甚至底盤右側理應沾染死者血

跡;但被告的自小客車底盤與右輪均無血跡反應,且死者臉

上的輪胎印記與被告自小客車車輪印記、胎痕並不相同。證

人羅OO也證稱是一輛白色轎車的右輪輾壓死者,且看見死

者的腳有抬起來等語。足證死者是遭另一部車輛輾壓,並非

被告所駕車輛。

四、若確為被告以左輪輾壓被害人,則被害人身體勢必捲入車輛

底盤而同遭輾壓撞擊。被害人身體應當會造成多處骨折及傷

痕,內臟甚至會因此破裂;但被害人身體除頭部外並無其他

遭輾壓及撞擊痕跡,被告車輛正前方與右邊保險桿甚至底盤

,更無任何輾壓過被害人所形成的任何損傷。原審僅以於被

告所駕車輛採得的2 處血跡符合被害人的DNA ,即認本案犯

行是被告所為,顯與事證有違。

五、於被告所駕車輛採得的2 處血跡,並不能排除是被告經過事

故地點輾壓現場三角錐或安全帽所致。

六、本案肇因於被害人酒後騎乘機車摔倒、躺臥於內外車道之間

,當時現場路燈不亮,肇事主因應不在被告等語。

、就上訴意旨,補充判決理由如下:

一、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卷證的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本院99年

1月8日、99年7月14日筆錄)。

二、被告聲請傳喚的鑑定人甲○○○○於本院證述:「由屍體照

片所示,認定屍體頭頸部有遭受明顯擠壓,至於輪胎的輾壓

,從照片上看並不明顯,除了頭頸部之外,死者身體其他部

位沒有遭受車輛輾壓,也沒有碰撞的痕跡。受到車輛底盤的

擠壓,一定會有大量的血液噴濺痕跡。傷痕與輾壓傷痕是兩

回事,輾壓傷痕是輪胎輾過留下的傷痕;傷痕則是任何受傷

都有可能有傷痕,碰撞、跌倒都可能有一般傷痕。一般小客

車大約1500公斤重,如果壓在肉體上,就是粉身碎骨,所以

車輪經過身體的部分,會血肉模糊、骨頭粉碎;但是在這邊

沒有看到。所以我不認為死者身體有遭受車輛輾壓,死者的

傷都在頭頸部,頭頸部如果被車輛輾過,也是會嚴重變形,

會扁;但是本案並沒有看到這種情況,只是廣泛表皮磨損傷

害,所以我判定不是輾壓造成,而是擠壓。」等語(本院99

年7 月14日審理筆錄2-6 )。

依此鑑定意見,若被害人頭頸部曾經遭受車輪輾壓,勢必頭

骨粉碎、血肉模糊;但依法醫驗斷書及死者照片顯示(相卷

45-4 9、63-65 頁),被害人頭骨尚完整,外表傷情為:右

額部至右臉頰骨折與撕裂傷,大小10x14 公分、下頷部擦挫

傷,大小8x10公分、左額部至右臉頰骨折與撕裂傷,大小12

x15 公分、左頸部擦挫傷,大小6x10公分。

而被告所駕車輛底部確實經採集到與死者DNA 相符的血跡;

參酌國立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也一再表示:「小客

車應係左側曾經觸壓被害人身體,且左輪曾經輾壓被害人之

可能性極高。」等情(原審263-264 頁)則被告駕駛車輛疏

未注意而以左輪擠、觸壓被害人頭頸部,致被害人有上述外

表傷情,可以認定。

被害人頭頸部的傷勢因受被告駕駛車輛擠觸壓所造成,故頭

骨尚完整。則被告的車輛既未「輾壓」過被害人頭(臉)頸

部,則法醫驗斷書圖示上記載被害人左臉上的輪胎印(相卷

47頁)與被告的自小客車輪印記、胎痕不相同的事實,既無

扞格且與本案犯行無關。

三、關於被害人躺臥於馬路上的位置、方向,證人陳OO證稱:

「被害人的腳好像不是完全垂直的朝路邊,可是也不是很斜

。」等語(原審297 頁)。證人羅OO則證述:「被害人是

以『↖↘』方向躺臥於馬路上。」等語(原審292 頁)。則

被害人並非以90度垂直於路邊完全水平地橫躺臥於車道上的

事實,應可認定。

因此,肇事車輛以直行方式左輪擠觸壓死者頭部,並未輾壓

過死者身體,以致死者僅有頭頸部傷情,身體未見有車輪輾

壓傷痕,並不違論理法則。

四、證人羅OO證述:「中央分隔島上最靠近的路燈突然一閃,

所以我只看到後行李箱的顏色是亮白色的。當車子輾過那個

人時那個人的雙腳往上抬起。因當時水銀路燈突然一閃,車

輛是何種顏色我也不知道。」等語(相卷55、56頁)。

被告提出於本院的上證二上方監視器錄下的深色車輛照片顯

示車輛後方行李箱部分確實呈「亮白色」。證實證人羅OO

所述:「我只看到後行李箱的顏色是『亮白色』的。」合於

事實。

證人羅OO明確證述因當時水銀路燈突然一閃,車輛是何種

顏色並不清楚,並未指證肇事車輛為白色車輛。

被告因此堅稱證人羅OO指述肇事車輛為白色自小客車,顯

與證人羅OO的供述不相符,不足採信。

參酌事發路段夜晚疾駛的車輛高速經過倒臥的路人,時間僅

在微秒瞬間,在被告的車輛快速經過後的霎那,被害人因頭

頸部受創而有反射性的抬腳現象,應認具有高度可能性。證

人羅OO如上證述:「當車子輾「過」那個人時那個人的雙

腳往上抬起。」的事實,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五、事故現場固留有0.3x1.8 公尺的血跡(相卷21、26頁);但

該血跡(黏性液體)是以集團固狀的樣式呈現,並無大量噴

濺的型態(相卷26頁照片)。足認被害人頭頸部遭擠觸壓(

非輾壓)時,血液並未立即噴發大量流失。

被害人既是處於斜躺的情形下遭被告車輛疾駛而過,距離被

害人頭部較遠的被告車輛右輪於瞬間未輾壓過尚未遍流滿地

的血跡以致未沾染血跡,核屬必然。

況且,被告駕車行經本案現場,意識到車輛左前輪胎有壓到

物體(相卷8 、9 頁),直到翌(8 )日凌晨2 時25分許,

經警通知撞到人而前往警局製作調查筆錄(相卷7 頁),其

間約歷經6 小時。被告既意識到車輛壓到物體,又經警通知

撞到人,則被告對該車輛曾經進行何等檢視、清理作為,自

足以影響跡證留存的多寡。

六、國立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以證人羅OO的證述:「

車子輾過,那個人的雙腳抬起」為前提而出具「則所述情節

之肇事車輛應係以右側輪胎輾壓過被害人始得造成」的意見

(原審264 頁);但該鑑定報告並未以「右輪輾壓」作為

鑑定的結論,甚至依據採得的血跡客觀跡證,一再表示:「

以小客車兩處血跡沾染的位置推斷,小客車應係『左側』曾

經觸壓被害人身體,且『左輪』曾經輾壓被害人之可能性極

高。」(原審263 、264 頁)。

被告辯稱:「鑑定報告認死者應是遭車輛以右輪輾過頭部致

死。」顯有誤解。

七、「(1)事故現場其他可能沾染血跡之物體(如三角錐、安

全帽)之存在已經納入鑑定時考量。(2)小客車左邊車身

兩處血跡反應,不排除係接觸現場其他沾染血跡之物體所造

成;唯此情狀屬於血液(黏性液體)二次沾染,可能性低,

且應進一步證明小客車曾與系爭沾染血跡之物體接觸為前提

。」等情,有國立交通大學99年5月5日交大管運字第099100

4147號函可證(本院卷),而現場的三角錐是證人羅OO於

事故後發現被害人受傷才加以置放,已經證人羅OO明確證

述(原審291 頁)。卷證也缺乏安全帽曾經遭小客車輾壓的

證據。

被告辯稱:「於其所駕車輛採得的血跡,是被告輾壓過現場

的三角錐或安全帽所致」等語,不能採信。

八、本案交通事故致生死亡的結果既肇因於被告的過失,被告的

過失與被害人死亡,確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縱使被害人於

夜間嚴重酒精濃度過量駕駛重機車,行經彎道路段超速行駛

且因不明原因失控滑倒,此部分固有過失,並無礙於被告過

失行為的認定。

九、被告坦承行經事故地點,感覺車輛有壓過外側車道上的異物

,但並未下車察看(相卷8 、9 頁),且經警依據現場證人

提供的車牌號碼而循線查獲。被告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實,可

以認定,已經原判決第8-9 頁詳細論述。

肆、被告既坦承駕駛深色ROVER416車型DG-8431 號牌自小客車駛

過事故現場左前輪胎有壓到物體,車輪的左前方霧燈罩脫落

及前保險桿固定螺絲鬆脫有下垂情形(相卷9 頁),以致車

身搖動,並經證人陳OO明確證述(相卷12、原審295 頁)

。被告聲請函詢新竹縣警察局關於事故地點與錄影畫面監視

器所在位置之距離若干,核無調查必要。

被告提出於本院的上證二上方錄影畫面車輛放大照片,明顯

為深色車輛;但行李箱的部位正是證人羅OO證述的「亮白

色」(相卷56頁)。證實證人陳OO的證言與事實相符:「

…,我看到後便將車速減慢慢行駛及回頭往後察看,當我往

後察看時看到一部自小客車經過外側車道,當該部自小客車

經過倒在車道上之人時,車身搖晃好像有壓過躺在車道上之

人。該車是『深色』ROVER416車型,我有記到該車號是DG-8

431 。」(相卷12頁)。

被告聲請將監視錄影畫面送請刑事警察鑑定該車輛之車牌、

車型或顏色,並無調查必要。

被告其餘辯解,均經原判決詳細論駁。於本院審理並無更積

極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可供調查、審理。被告乙○○上訴否認

犯行,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原判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引用刑法第276條第2項,

應屬誤載,不影響全案犯行的實質認定,併予更正。

陸、適用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肇事致人死亡逃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過失致死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這樣就要走絕路
所以我還活著是神的恩典,耶穌的神蹟
感謝主
曾經沒洗澡2個月,吃狗飼料3個月,目前還缺錢看病(最多再活十年)
那我不是已經在地獄了
因為認識耶穌,所以我得到平安
你關出來還有命有小孩能活7080歲,我連明天在哪裡都不曉得!

能張開眼睛看到藍天,是一定的?
多少人努力一輩子,一個老婆,一個汽車都沒有
多少人張開眼睛看到的是黑夜,你到底懂不懂
我比你還慘,這樣要走絕路,不同情你
希望每台車都能裝個行車紀錄器, 不過幾千元
才能避免說不清的糾紛
如果單看這判決書
法院判決看不到什麼問題

至於原發文者說法,我只稍微瞄過去
不管是我有掃到還是漏掉的,都不發表任何意見

畢竟我只是路過的嘴炮,不是當事人
任何單方面說法都有失精確,所以我只就中立第三者(法院)的內容做基本的評論

既然判決書看不到明顯問題,那就是原發文者跟他的律師的事了



BTW,有一點倒是可以嘴炮一下
過失致死+肇逃判到一年四個月,不輕呢
蘋果飯 wrote:
BTW,有一點倒是可以嘴炮一下
過失致死+肇逃判到一年四個月,不輕呢...(恕刪)


那請問一下,
總共判 16個月,是不是關滿 8個月,可以申請 假釋出獄呢?

hiidog wrote:
那請問一下,
總共判 16個月,是不是關滿 8個月,可以申請 假釋出獄呢?

如果原發文者不是累犯,那8個月後就可以申請假釋
但不代表申請一定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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