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化程式 [著作權] 及 [合法性] 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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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1 14:30 發佈
阿姨事件的問題~
我想出發點很簡單吧!!
就只是要一分尊重
畢竟iWORK 06是他不眠不休製作出來給Mac圈的同好使用的中文化
而唯一的條件就是希望你購買正版你才可以到中文化的程式
今天只要是經銷商來信去跟他索取
他也都是會給
可是今天德X卻沒有尊重他
就擅自COPY
完全沒有尊重到他本人

可是發展到後來
大家卻模糊了焦點
卻把焦點法在著作權的問題上


關於你的最後一句話
中文化的程式固然有些爭議;但捉到小偷就該打死他嗎?
我是認為罪不該死
但是總該要好好的道歉吧
畢竟今天是德X沒有尊重到阿姨
做錯事認錯就好何必又要扯東車西的?

以上是小第的看法
如有得罪請見諒!
klpp wrote:
中文化程式[著作權]...(恕刪)

台灣的法律我不懂,但是請看一下如下的例子,Resco Explorer在PPC上很實用,01上也有中文化:
Resco Explorer 2005 license agreement
.....
4. Use Restrictions. As the Licensee, you may physically transfer
the Software from one computer to another provided that the Software
is used on only the number of computers specified in the heading
of this License at any one time. You may not distribute copies of
the Software or accompanying written materials to others. You may
not modify, adapt, translate, reverse engineer, disassemble, decompile,
or create derivative works based on the Software. You may not modify,
adapt, translate, reverse engineer, disassemble, decompile, or create
derivative works based on the written materials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Resco, Ltd.


請問Resco Explorer中文化作者有拿到Resco的同意書嗎?如果只是個人行為(合理使用),於情可理解,拿出來分享就有爭議。

中文化如果是藉由更改程式內容,己經很明顯違反license agreement。
小弟本身有做一些程式,知道中文化絕大部分得從程式內容著手。
中文化後的程式有著作權,於法我不懂,於理小弟覺得不可思議。
如果台灣要與國際接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得遵照國際的規範。
> 在軟體合約書中,常常提到禁止複製、反組譯等等,但事實上軟體在安裝時一定會複製,在記憶體中跑時也一定是二進位碼,很容易就可以看到組合語言的指令,我想關鍵點還是在 [合理使用]。

軟體合約書中會有類似聲明:「僅能安裝在一部電腦」,這就是授權範圍內的合法複製行為;軟體安裝時的「自 CD 複製到 HDD」和「自行複製該軟體 CD」是兩回事。對於「合理使用」的判定,判例也都以「當事人」本身為準,並不是說免費散布同樣屬「合理使用」。

目前類似的判例多主張「散布修改工具」合法(此點仍有爭議),但「散布已修改之結果」則視同侵權;這也是為什麼新的中文化方式多以「外掛語系檔」的灰色地帶為主,避開了「直接修改原軟體」的可能侵權風險。

你用一些工具可以看到軟體運行時的二進位碼或組合語言,不代表你能「合法」修改;軟體反組譯更是涉及逆向工程,當事人檯面下怎麼玩沒人能管,但若拉到檯面上(如散布中文化檔)的話,可能會侵犯的有著作或專利權,需看原持有者對使用者以何種罪名提起告訴....然後就是律師攻防戰。

==========

如今數位資料的著作權及合理使用(fair use)範圍已無法和傳統類比(如圖書)書面資料相提並論,而需以 The 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進行討論(誰教我們不屬歐盟,只好乖乖吃老美的排頭)。

http://www.moea.gov.tw/~ecobook/season/sag5_2/sag2-a6.htm

http://66.102.7.104/search?q=cache:EQzYEsm1IycJ: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010.doc+%E5%8D%83%E7%A6%A7%E5%B9%B4%E6%95%B8%E4%BD%8D%E6%B3%95%E6%A1%88&hl=zh-TW&gl=us&ct=clnk&cd=1&lr=lang_ja|lang_zh-CN|lang_zh-TW|lang_en&inlang=zh-TW

==========

軟體中文化或多基於好心,但好心不代表不犯法。
(很痛的說法,但這就是現實)
本熊不才,以前也做過幾個程式的中文化...

原則上,當你製作好中文化程式後,準備散佈到網路上之前,就應告知原作者並獲得同意。
如原作者不允許製作中文化,就不應散佈,散佈了就是違法!

不過在台灣,[Copy啦]的風氣實在太盛,搞到最後大家是為了中文化的版權在爭議,
卻忘記中文化是經由修改程式,已經是違反原作者的著作權了。

就算你大剌剌的中文化程式裡,將自己的大名寫了進去,也不代表著作權是屬於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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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檢討自己一下,雖說政府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不遺餘力,但怎奈執行力不夠~
法令再周延,仍要靠人來執行啊!
klpp wrote:
非常榮幸能與各位一起...(恕刪)

多謝klpp大大費心解釋,尤其在台灣法律上,讓小弟收益良多。
消費者權利的確需要保障,是不是合理合法,的確也得斟酌,如果不合理,消費者可以選擇不購買或使用。今天使用者安裝了程式,表示同意尊重原著者的規範,不能說不公平,就無效,就可任意修改任意傳播。請問是使用者或那一個單位可以決定有無違反誠信原則呢?
不錯,每個國家都可製定該國的法令,但是如果台灣要參與國際社會,就不能把自已置身與外。

中文化後的程式是不是有著作權,小弟還是不懂。或許小弟對您提出的中文化後的程式"著作權"尚有誤解,請不吝指正。
請問是那一部分有"著作權"?中文部分?還是全部?
中文化是僅僅就程式中的文字做修改,如何授與"著作權"?那是不是只要改個圖或字,就可以有"獨立著作權",那到時不是一堆各種合法著作權的版本流傳,包括快樂版?再者如果是違法的動作,法律為何還給予"違法之後的著作"予以保障呢?那誰要保護原先的著作者呢?那誰又願意再做程式開發呢?
小弟有個例子不知合不合宜。
Tweak2003.Net這個程式是在PPC上非常有用的小程式,當初沒有中文版,小弟曾與原作者交換意見,他的第一個考慮就是"快樂版"的問題,他知道只要一出中文版,對岸就會有破解,雖然我跟他明說,我是來至台灣,但是他說他也看到很多台灣使用者不尊重智慧財產權。
最後他也出了中文版,基於什麼原因我不知道,但是沒多久"破解版"就從對岸流出來(在這裏說明一下,這個程式是無法中文化,一定得由原作者製做中文版),試問該原著情何以堪?
今天可以看到對岸的網站,大聲即呼,尊重破解版的著作者,以小弟來看,這與"授與中文化後的程式著作權"並無二樣,只能讓國際覺得台灣還是不尊重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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