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間公司從93/4/13 ~ 99/10/31,做了將近六年多了
而在今年七月的時候,我考慮到公司這裡未來發展性不大,所以提出離職單
當初,老闆不願批淮還把它壓了下來,而為了慰留我下來,所以願意讓我在11、12月開始調往其他的點,而我也因為想換換新的工作環境,所以也就答應了
結果在同年十月底(10/29)時因為有流言在傳,說我涉嫌洩露公司機密,讓其它同行有機會可以去報價,但卻完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是我去洩露的,而就只憑別人說"是公司的資深員工,且是女性"這句話,就懷疑是我,因為我是做最久的,且還是有觸碰到業務這一塊,所以老闆到了下午就約談我,沒有想到,他一開頭就說『你之前所提的離職單,我批淮了,所以就做到今天 ! 』我聽了整個傻眼,最好是之前所提的離職單,還可以這樣搞的啦,那我十年前提出的離職可以算嗎?擺明就是不願給我資遣費所用的手段,且還是因為那些流言,連跟老闆要證據也都提不出來,最後我就說『我是屬於非自願離職的,不是像你說的那樣』,老闆就說他只是批淮我的離職單而已,真的讓人很無言....
我想要問的是
1. 我三個月前提出的離職單,是否還屬有效?
2. 如要資遣費,大約是多少?
3. 有人建議下星期一我還是得再去上班,因為老闆可以用曠職的理由不付資遣費?
不過從勞工局申訴的話,是不是會比跟老闆談判還快些丫?申請程序如何?
4. 之前公司有出大約四萬多,讓我去學美工軟體,如有資遣費是否還得從裡面扣除??
5.公司是否還要再開什麼文書證明給我呢??
如果有人清楚的話,希望可以幫幫我,因為真的離開的很怨恨又無助....
若新制開始後選擇新制而公司未結清舊制年資,則舊制(1個月/年)的資遣費(不滿一年比例計算),新制則是(0.5個月/年)的資遣費(不滿一年比例計算)
若新制開始後選擇新制而公司已結清舊制年資,則只計算94.7.1~99.10.31的年資,資遣費均以(0.5個月/年)計算(不滿一年比例計算)
若新制開始後仍選擇舊制(公司未提撥6%至個人退休金帳戶),則是93/4/13 ~ 99/10/31的年資均以(1個月/年)計算
若需要申請失業幾付需要公司開立的非志願離職證明才能申請,但若是公司以離職單為由,不但領不到資遣費,更不可能開立非志願離職證明
至於該怎麼作,說實在,我不知道
只能就我知道的部分說明,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