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這個名稱可以改一下

"國賠"感覺與民眾毫無相關,什麼鳥事都要扯上國賠
改成"全民賠"吧~記者以後下標題別再寫國賠了~

做的差就國賠,有些人還是照領薪水,國賠的意義在哪裡呢?
每次看到這些受難家屬要國賠,感覺上是向國家要錢,實際上是向每一個民眾要錢
小老百姓繳的稅為何要賠在這些人身上,政務官出包關老百姓屁事?


如果國賠的總金額30%由相關單位失職人員共同分擔
這樣的"國賠"才有些力量吧









2010-10-25 6: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國賠 名稱
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http://atftp.epa.gov.tw/peti/epa/law/law14.asp

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向應負責任人求償,那就改稱地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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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都說得很清楚了,
GOOGLE很方便,
國賠法先翻一翻,
不要再被新聞誤導國賠一定等於全民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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