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感覺與民眾毫無相關,什麼鳥事都要扯上國賠改成"全民賠"吧~記者以後下標題別再寫國賠了~做的差就國賠,有些人還是照領薪水,國賠的意義在哪裡呢?每次看到這些受難家屬要國賠,感覺上是向國家要錢,實際上是向每一個民眾要錢小老百姓繳的稅為何要賠在這些人身上,政務官出包關老百姓屁事?如果國賠的總金額30%由相關單位失職人員共同分擔這樣的"國賠"才有些力量吧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三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http://atftp.epa.gov.tw/peti/epa/law/law14.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