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詐騙集團被抓後還能使用他"賺"的錢嗎?

新聞常常播報破獲某某詐騙集團或討債公司 吸金幾千萬 幾億元等等

那他們被逮後那些不法"賺到"的錢最後會如何勒? 凍結? 繳國庫? 還給受害者?(好像沒聽過)......或是讓他們拿去愉快的過人生?


板上大大們對這方面有了解可以幫忙解說一下嗎?
2006-07-07 13: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疑問 詐騙集團
不法"賺到"的錢

依法是要沒入的~

但只限於被查到的錢....
如果在查到前..資金以被調走(方式粉多..粉多政客也在用)...就無法可管..

就如同陽光法案是虛設一樣~~~
ㄚBEN
版大! 關於這問題,小弟也很想知道! 那些錢是流往那去了!
去年也被騙過! 錢還是沒有下落~~ 真不知捉了那壞蛋之後有什麼用!
idmit wrote:
那他們被逮後那些不法"賺到"的錢最後會如何勒? 凍結? 繳國庫? 還給受害者?(好像沒聽過)......或是讓他們拿去愉快的過人生?(恕刪)

大家都知道詐騙一但被查獲..錢一定會被凍結..
所以詐騙集團就會用很多人頭戶(難以估計的數字)..讓騙來的錢都會在這些人頭戶內..
而且時時刻刻都在找人頭..把這些錢領出來..用洗錢的方式..轉到第三世界國家存起來..
就算被查到某幾個人頭..凍結的也只是少部分帳戶..少部分的錢..

還給受害者也有..不過前提之下,是要該名受害者有備案..且要被騙去的錢,剛好是在查到的人頭戶中..(通常機率很低..也所以沒什麼人被騙之後又去備案的)
那詐騙集團為啥這麼多?因為中華民國的法令:
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騙錢最多只判五年..五年之中..表現良好又來個假釋..了不起關個兩三年..
但是..兩三年之後呢??
飛黃騰達..榮華富貴..之前洗出來的錢讓他花三輩子都花不完嚕!!
就是因為:"騙錢不會被判死刑"..所以這個"新興行業"才會短時間崛起..
唉....
據小弟看過多次的詐騙集團

首腦幾乎都是逍遙法外去了(靠,我首腦不是幹假的)

所以抓到的都真的只是小咖(為什麼都這麼倒楣老是被抓)

當然就像樓上的大大有說:一小部份的可能被充公

絶大部份都轉移到他國洗錢了
所以......照大大們這麼說的話 即使被抓去關了

出來後他們還是可以拿著那些人頭帳戶逍遙的過日子了

......難怪這一行會這麼熱門
何止如此
像我家人以前待的公司
做主機板的後來被精x合併(很久了...很多金字的那間)
老闆就是周人蔘的小弟
由黑轉白....又噱一手.....
還有以前不是很流行靈骨塔嗎!!!!!
就有人騙了一堆錢後....去坐牢
錢就交給家人開正當公司.....
一樣噱
經過許多人的努力奔走後
終於七月一日開始的新制度會帶來一點好的改變
"...刑法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將從二十年提高為三十年,並從美國引進「三振法案」,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三項重罪均不得假釋;連續犯、常業犯、牽連犯也將改為一罪一罰,對竊盜累犯、連續犯不再寬容..."
當然,這些改變還是不夠的
要讓我們國家脫離罪犯天堂的現狀
許多方面的改革與除弊仍是必要的
例如說喜歡動輒縱放,交保罪犯的檢調
例如說逮捕與起訴之決定非根據具體事實而採個人喜惡
例如說徹底違反專業甚至違法的跟媒體勾搭...
要回到合理的制度,還需要許多的努力
但是也不能因為過程困難,就因此放棄
所有的事跟萬惡媒體反著做就對了,便利、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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