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旅展買的住宿卷,現在旅館老闆換人了,說不能使用了....怎麼辦?

之前旅展買了的住宿卷(大里皇家汽車旅館),現在旅館老闆換人了,說不能使用了....怎麼辦?
有跟旅館之前的負責人連絡過,但是感覺他都一直拖,好像沒什麼誠意解決...
如果要申訴要到哪裡申訴呢?
2010-10-07 22:24 發佈
如果頭象是本人的話!!!
我想應該有不少版友願意!!讓出他的床吧~~



回歸主題..這種情況!!應該找消基會申訴看看...

消基會申訴網站
時間花在那,成就在就那.....
1.凡是刷卡繳住宿卷,銀行都應該列為爭議款項。

2.由於自治條例不得逾越母法,《大里皇家汽車旅館管理規則自治條例》不得逾越交通部觀光局訂定的《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而履約保證對象限定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所屬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電話及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3.為保障使用汽車旅館消費者的隱私及權益,消保會乃針對國內汽車旅館,發動台北縣、桃園縣、宜蘭縣、台中市、台中縣、雲林縣、嘉義市、台南縣、高雄市、花蓮縣十個縣市政府消保官及有關人員進行公安、衛生、隱私權保護、設立經營暨禮券定型化契約

以上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交通部95.11.16 交路字交路字第0950010849號公告 (自96.04.01生效)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契約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禮券。
其他經交通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所屬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電話及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rme1024 wrote:
1.凡是刷卡繳住宿卷...(恕刪)

受用了
感謝你

dp41 wrote:
受用了感謝你...(恕刪)



好用的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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