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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的法還真妙~

2006-06-29 22: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立法院
警察朋友們要先做好模範哦

...十五個字了
這是那個白痴立的丫...
等你公告...再來請你做示範!
在法律規範上, 機車也算汽車的管理之中.

雖然機車真正的名字叫做機器腳踏車,
不過各位的機車駕照真的是寫汽車駕照喔.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立法委員的素質 整天吵吵鬧鬧 自己分內的工作都不好好做 總是再會期最後一天 連夜趕工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根據第 7- 2 條第十、十一、款;現在是怎樣!?!
非得要把臺灣攪的像 WRC ( World Rally Championship ) 嗎 ?
那是不是每個人都要去買 Focus RS、Lancer WRC、Impreza、307、Xsara
... ... 來跑!
( 沒錢的我連明天 Moto 的 95 油錢都不知道在那裡;還是算了吧! )

dearjohn wrote:
在法律規範上, 機車也算汽車的管理之中.

雖然機車真正的名字叫做機器腳踏車,
不過各位的機車駕照真的是寫汽車駕照喔.


話是這樣說沒錯
可是「汽車駕駛人」這樣的名詞總不該亂用吧
畢竟駕照上明明就有寫駕照種類
也就是說有明定細項分類
直接拿分支的限制套用在全部上
這不是邏輯上的錯誤嗎
這個新聞
在隔壁動力板已經有在討論嚕
現行的交通法規不夠完備,將來還會再改。
將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在道路上駕駛非屬汽車範圍的動力機械,駕駛人不再領有小型車以上駕照,而是各類型駕照。
提供有研讀交通法規的網友參考!
下次規定機車騎士騎車要繫安全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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