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新版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給大家看一下特別的地方請詳閱第七之二條,第十一款~~或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K0040012沒圖沒真相....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根據第 7- 2 條第十、十一、款;現在是怎樣!?!非得要把臺灣攪的像 WRC ( World Rally Championship ) 嗎 ?那是不是每個人都要去買 Focus RS、Lancer WRC、Impreza、307、Xsara... ... 來跑!( 沒錢的我連明天 Moto 的 95 油錢都不知道在那裡;還是算了吧! )
dearjohn wrote:在法律規範上, 機車也算汽車的管理之中.雖然機車真正的名字叫做機器腳踏車,不過各位的機車駕照真的是寫汽車駕照喔. 話是這樣說沒錯可是「汽車駕駛人」這樣的名詞總不該亂用吧畢竟駕照上明明就有寫駕照種類也就是說有明定細項分類直接拿分支的限制套用在全部上這不是邏輯上的錯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