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罪案件
家母是在市場做生意的
市場有個空地,所以家母貨車都停在那裡
而空地對面住家,因為不想它家正門口有車
所以一天早上 ,故意出門倒車往家母的貨車狠狠的撞了一下
家母看到,向前題問為什麼撞我的車,那男子下車還想打我家母
而且它撞完就跑~
後來就抱報警,警察量測說那空地可以停車,而且就算不能停
也輪不到那男子來管,因該是請拖調來拖~
報案警察說看要不要和解,所以本來也想說如果它有誠意認錯
願意修理 撞壞的部份 就算了~結果它不願意,所以只好提告~
但內容時在很扯= =''
家母車被撞 只想得到一個合理的賠賞
而貨車被撞,警察也有拍照 做記錄
貨車也還沒修理可以做比對~
但年青的女法官 ,卻問說車被撞之前有拍照嗎 (證名被撞之前是好的)才可以要求對方賠賞....
都有被撞的照片 ,還有車可以比對
而且那男子有回答法官說有確實撞到~
求請問這樣為什麼不能要求對方裡理賠
法官說因為沒有被撞前的照片可以對照..
誰會吃飽這麼閒每天去拍自己的車阿~
也沒有公怖判決結果,只說有另通知再來,真不知道去那是幹麻的,對這樣的法官真的很失望~
真想反問它~如果法官你車沒拍照 ,我是不是可以去撞你的車,又不用賠錢給你,這是什麼道理阿....
請問懂法律的高手~
善良的百姓~真的就要自認倒霉嗎?
對方真的就沒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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