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大家都因該有困難的時候
我的一位朋友想跟我借一筆錢
我想這因該也不是信不信任的問題
畢竟借錢一個樣~要錢時又一個樣(人很難說的)
還是理智一點~畢竟以往的經驗是這麼告訴我的~我不想就這樣失去一個朋友跟我的小朋友
也不想到時候為了這筆錢錢勞心傷神(畢竟都是血汗錢)
請知道的大大告知~謝謝
其實契約本身就是基於一種信任,借貸尤是,
雙方沒有基本的信任的話,寫再多借據都是沒有用的。
所以,您首先要問自己的,就是:我真的要借錢給他嗎?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那其實寫借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
就把誰向誰借了多少錢,
什麼時後還,
有沒有約定利息,
等等的寫清楚,
然後雙方簽名這樣就ok了。
當然這個問題關係到一個最重要的因素,
就是對方會不會還錢。
不過,很無奈的,如果對方就是打定主意不還,或到時後還是沒錢還,
那不管您的借據寫得再詳細,還是沒有用。
這個時候就會出現所謂保證的問題。
保證通常有人保、物保等等,
一般常用的比如說找個保證人、或簽本票、
金額比較大的就拿不動產設定抵押等等。
有保證相關的約定,自然取回借款的風險就會下降,
但是如果是熟人間的借款有時候叫人家擔保好像也不太好開口就是了。
大概的方向就是如此,
當然樓主如果去找法律專業人員諮詢,並把整個情況詳細跟他們說明,
那一定還有更精確更有保障的方法,
不過限於我們現在看到的部分,僅做以上的建議。
供您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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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算是.....法律"不專業"人員啦......

寫一張"保管"單給他就好啦~
內容說明你是將錢放在他那保管,將於何時取回!請他簽名蓋章~
如果時間依到他不歸還保管物,就能依照
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是侵占,跟樓上諸位大大所訴不同~
他們的是屬於"民法",要請律師或自己到法院申告~
但是..講難聽一點...就算你告贏了......也不一定拿的到錢~

但是"刑法"不一樣喔~ 是警察機關會受理的~
報案~ 抓人~ 法院判決~ 坐牢~
阿茂 wrote:
不用在借據上傷腦筋,...(恕刪)
基本上,上述之論述是有問題的,比較厲害的法律人員會主張,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作為停止強制執行的依據,並且讓你敗訴拿不到錢!
所以建議版主,最保險的方式,借據方式及內容可按照chianans 網友之方式 訂立,
但是切記一定要有他拿到你借給他的錢的收據或者更簡單之作法是 用匯款的方式 ,
因為消費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一定要有物之交付才會使契約成立,
至於簽署本票之方式只是讓你最快速能獲得執行名義能就其財產獲得執行之方式,為實務上最常見,但是前提是對方名下有財產或者是有正當工作薪水可供執行,否則就算取得再多的執名,也沒有.
再者,關於某位網友,使用刑法侵占罪方式,以刑逼民之方式,或許是好辦法,但仍有缺點,不另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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